案例细点评
评标现场录音录像不完整 该废标吗?
作者:刘晓英 发布于:2019-10-29 10:02: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组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因电力设施突然发生故障,导致评标现场断电。该项目虽然是采用电子评标,但因为投标人提供了纸质的投标文件正本,评标继续进行。
后来,电力部门调来一辆应急保障车,满足了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供电,使评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考虑到电力负荷,未对监控及拾音设备进行供电,长时间的断电导致该项目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全。
评审结束后,A公司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评标现场长时间断电,评审活动无法全程录音录像。采购过程不合法,应当重新招标。最后,集采机构未支持A公司的质疑。
问题引出
评标现场未进行录音录像,该废标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罚。该规定并未将无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废标条件。况且突然断电属于不可抗力,不是集采机构的主观因素造成的,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
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评标过程的可查可追溯,集采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如出现长时间断电影响评标继续进行的情形,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封存电子投标文件,择日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此外,如不是电子评标,继续评审,应采取其他方式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综上,未对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以视情况,确定是否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但项目不是必须废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