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政府采购如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报道(下)
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三公一诚”是关键
作者:柏 玲 发布于:2019-10-14 14:47: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施行一月有余,业界对如何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讨论热度依然不减。
“38号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10种做法,比如,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原调研员张天弓表示,现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多,五花八门,已经偏离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有一些招标公司操作不规范,变相设置门槛,抬高门槛,通过设置门槛来降低竞争,这都应当严格管理规范。
应抓好诚信问题
当前政府采购优化营收环境有哪些难点痛点堵点呢?业界专家林柳枝表示,在当今社会,尤其是供应商诚信体系尚未健全完善的现状背景下,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担心供应商虚假声明承诺,给项目实施埋下隐患。
在安徽大学采购管理中心主任毕涛看来,如何真正落实诚实信用原则至关重要。即期望在政府采购中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加大对违法失信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应着力优化采购流程
业界专家陈仕伟认为,现在有些单位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基本上变成了客观性评分,这样完全限制了评委自由裁量权。但相当于是在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难以发挥评委的应有作用。有的供应商选择了恶意低价竞争;中标供应商没有合理利润,就在履约环节降低标准,这就导致了采购质量的下滑。另外,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也亟待优化,供应商收款经常是找各环节人士签字,用时间太长,有时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特别是质保金,本来一年质保期满该付的,由于经办人或相关人员更换,几年都收不回。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采购处黄显康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没有出现与招标不一致的情况,供应商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就应按合同规定的中标价格进行付款,不应以审计价格为准,按审计的数额去付款。
对于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处长傅戎建议,采购方式选择应更灵活、多样;招投标和非标程序应简便、快捷;采购人主责应明晰;财政支付应提高效率;可以进一步考虑免投标保证金,支付部分预付款等。黄显康说,现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就是应该让事情规范化、合法化。如果哪项法律规定,与现在不适应,就应该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并推进落实。
公平是各方主体主要诉求
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的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活动的中介机构。狭义的市场主体,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者。政府采购主体有哪些诉求呢?
毕涛认为,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的主要诉求主要是政府采购如何真正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38号文正是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有效地保护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合法权益。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放不开,管太严”的现实情况,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主观能动性得不到更好地落实。需要着力去解决。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更多是期望政府加强公正监管,推进有效监管。真正做到“政简易从”,规则越简约透明,监管越有力有效,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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