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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作者:杨锡才 发布于:2019-09-29 11:4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武汉市财政局近几年来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把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按规定开展信用承诺登记
 
  武汉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都应按照要求进行信用承诺登记。自愿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将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给予1-3分的分值设置。供应商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
 
  评审时查询使用信用记录
 
  武汉市财政局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如“信用中国”网站等,以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评审后实行“双向”评价
 
  武汉市财政局一方面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主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共设置14项扣分情形,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系统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评价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另一方面,制定《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的主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活动等职责履行情况,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 中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采购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市财政局将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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