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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 属于串通投标吗?

作者:王 骁 发布于:2019-09-23 14:0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在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共有7家供应商通过资质审查,参加投标。其中,供应商A以中间价成为第一中标人,签订了项目合同。但随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称A公司有人员参与B、C两家公司投标,属于串通投标。监管部门接到质疑后,立即进行了认真核查。调查显示,A公司不仅有借用B、C公司资质投标的嫌疑,而且A、B、C三家公司之间还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并未查出A公司与其他4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文件混装等行为。
 
  问题引出
 
  1.本案例中,A公司属于串通投标吗?
 
  2.公司间有关联关系,可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吗?
 
  专家点评
 
  首先,如果A公司使用B、C公司资质投标,且派公司人员参与B、C公司投标的情况属实,那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A公司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视为串通投标。同时,A公司借用B公司和C公司资质参加投标,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应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是弄虚作假行为。
 
  那么如果无法确定上述情况,采购人能否依据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来认定串通投标呢?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未明确表示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属于串通投标。若A、B、C三家公司存在上述情况,或存在招标文件禁止的关联关系,只能认定其为投标无效。
 
  此外,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当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6种情形之一时,即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然而调查未发现A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文件混装等行为。显然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的认定条件,因此也不能认定A公司一定串通投标。
 
  金翔还表示,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关联关系要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述的范围更广,比如两家投标人同时被第三方控股,这三家公司属于相互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尽管存在关联的公司之间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不能明确公司间具体属于什么关系,那么仅凭关联关系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是不合理的。
 
  同时,对于A公司的违法行为判定不同,其造成的结果也不一样。金翔解释称,一旦判定串通投标,A公司不仅投标无效,还将被依法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还会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如果不能判定串通投标,则只能是为投标无效。因此,判定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切勿在未调查清楚前妄下结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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