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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专业分类评标可行吗?

作者:李凯峰 发布于:2019-09-12 14:41: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现有的评标模式多采用混合评审打分,即每个评审专家都要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内容进行评审、打分,算出全部评审专家打分的平均分,得出各投标人的最后得分。专业分类评标是每个评审专家只评审专业能力范围内的那部分内容,按照统一标准对每一投标人的该部分内容衡量和打分,只对自己评审的那部分内容签字负责。
 
  混合评审 权责不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评审专家要独立评审,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通常会按照各评审专家的专业特长对评审内容进行分工,评审过自己分工的内容后,再集中由各评审专家分别就自己的评审打分情况向大家通报,其他评审专家参考通报的打分情况将相应分数写在自己的打分表上(自己没有审查或没有能力审查该部分内容,评审容易受别人影响和干扰,替他人承担责任风险,也很容易出现法律禁止的“协商打分”),每个评审专家分别都要填写一套完整的打分表,内容完全重复。
 
  虽然理论上可以不听他人意见而独立完成全部评审内容,但鉴于专业知识、时间等原因,只能基于对其他评审专家的信任,按别人通报填写打分,或将通报的打分适当做些调整(通常是依据不充分的随意调整),通报完成,各评审专家的打分表也基本填写完成,签上名字就是自己的评审打分表。
 
  看起来各评审打分表是各自独立评审的成果,而实际上只有其中一小部分是评审专家自己的评审意见。由于各评审专家的评审内容完全重复,混合评审打分,事后分不清哪一部分是哪个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权利不清,责任不明。
 
  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包括:
 
  一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专业特长不同。技术专家不懂财务报告,经济专家不懂专业技术,业主代表往往又缺少评标经验,要求各自独立完成全部评审内容是勉为其难。
 
  二是即使真的做到了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对自己不懂那部分内容的打分往往随意性强,缺乏客观公正性。即便评审专家都是万能型人才,能做到独立评审全部内容,但评审内容交叉重复,实际工作中很少这样做。
 
  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
 
  一是评分雷同。多名评审专家对同一投标人的详细打分和结果相同或类似,容易出现协商评标。
 
  二是错误相同。一个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则每个评审专家都容易在相同的地方出现类似错误。
 
  三是误导评审。由于是混合评标,个别评审专家易浑水摸鱼,有意在通报时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和误导别人。
 
  四是追查责任时会牵连无辜。在后期质疑、投诉或者在项目检查发现问题时,不易找出真正责任人,全部处理会冤枉好人,不处理会使责任人蒙混过关。
 
  五是扰乱招标市场。这种吃大锅饭情况,会使一些人故意钻空子,助长不正之风,长期持续会影响评标质量,有失公平公正。
 
  专业分类评标的四大优点
 
  一是专业分类评标是每个评审专家只评审专业能力范围内的那部分内容,按照统一标准对每一投标人的该部分内容衡量和打分,只对自己评审的那部分内容签字负责,能有效克服现有评标模式存在的问题,切合评审工作实际,更好地实现评标的客观、公平、公正。
 
  二是各评审专家的评审内容分配由评标委员会内部协商确定,充分尊重每个评审专家的评审权利,对其专业能力以外的内容不作强制评审要求,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评审专家各自的专业特长,保证评审质量。
 
  三是各评审专家之间评审内容边界清晰,责任明确,权责对等,有效避免“协商评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避免替别的评审专家承担责任。
 
  四是能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促其长期坚持自觉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从而有效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专业分类评标是否合法
 
  在独立评审和责任承担方面。一是能更好地实现独立评审。《条例》中的“独立评审”,是指不受外界人员或者其他评审专家的干扰,评审专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字负责。
 
  专业分类评标就是评审专家各自独立评审,对其所评审内容负责,承担有限责任,非常契合这一规定,且能有效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心,有效避免协商打分,体现了“独立评审”精神,坚持了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它不象现有评标模式那样,无论是不是自己的评审意见,都要对全部评审内容签字负责,承担责任。
 
  二是能有效落实法律责任。按照《条例》中“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的精神,实行专业分类评标,谁评审的什么内容都一目了然,评审内容边界清晰,责任明确,能够有效区分责任,真正将“承担个人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能有效增加自觉性。因为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了违法成本,所以评审专家会增强责任感,加强自我约束,评标更加审慎,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合理和是否采纳由各评审专家自己决定并承担责任。同时,也促使其进一步增强专业学习和法律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从而净化行业风气、优化评标环境、提高评标质量。
 
  在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方面。专业分类评标不同于分工评标。业内反对的分工评标,主要是指为了减轻评审的工作量,将全部投标文件分给各个评审专家,一个评审专家只评其中的几家,而不是评全部投标文件,因各评审专家把握的宽严标准不一样,评标没有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有失客观、公正。
 
  专业分类评标是一个评审专家就其评审的内容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评审,是“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完全符合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
 
  在投标人的最后得分计算方面。专业分类评标模式,要求一个评审专家就其评审的内容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评审,是各评审专家“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审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作为最后得分,完全契合该项规定精神,明显有别于将各评审专家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后得分的现有评标模式。
 
  在是否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方面。专业分类评标模式只是一种新的评标组织形式,是评审专家根据自己业务能力“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更具灵活性,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且能有效避免现有评标模式存在的许多问题,更具科学性,丝毫不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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