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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废标后 采购人可更换代理机构吗?

作者:丁 静 发布于:2019-09-02 14:25: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有充分的自主权。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项目废标了,采购人有更换代理机构的权利吗?”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日前在易采通APP上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
 
  对于该问题,专家们的意见较为统一。大都认为,如果项目废标了,采购人有权利更换采购代理机构。但如果在项目的委托协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约定不能变更的,那么采购人还得必须委托原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第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法规,均对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项目废标了,采购人到底有无更换代理机构的自由呢?
 
  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来成。温来成认为,项目废标后,采购人能否更换代理机构,取决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如果协议中明确,废标后协议终止,那么采购人就可以更换代理机构;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甲方就不能更换代理机构,而应当由原代理公司重新组织采购。
 
  业界专家建议,采购人在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就应该就该问题进行明确,避免由上述问题而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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