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何实施和管理
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描述作了这样的阐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其中,《条例》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实现了很好的衔接。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来说,这两部条例实现了统一,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会遇到不少问题。
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一些相关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不限于常规建设工程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无论是《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是指建设工程。在百度百科中搜索到“建设工程”的定义是: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通过法规和常识定义不难推出,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基本如下:
特点:工程项目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
范围: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等。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进一步看出,政府采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建物等改建与扩建工程,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工程,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有更多的新兴工程出现。通过查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发现,工程范围中包括B01、B02、B03、B04、B05、B06、B07、B08、B09、B99等,其中B0216是环保工程施工,B0601是电子工程安装,B050指消防工程和安防工程,B025指公共设施施工等。所以说,将信息网络工程、环保工程等此类近几年新兴的项目视为政府采购工程是有据可依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关于工程的概念及分类是科学严谨的,是执行《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文件依据。
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情形
政府采购工程在什么情况下需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呢?对此,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果符合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条件,并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无论是工程类、货物类还是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大的法律适用依据还是《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在程序上也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二是既然《条例》已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工程范畴,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那就不存在逃避或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这样一种说法了,问题转化成了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管是否到位的问题。
根据2000年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实施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等货物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中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适用情形
《条例》很好地与《规定》实现了对接,对于《规定》中明确的4个范围之内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不需要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选择的采购方式还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另外,目前有的地方还在试点小额工程定点采购。
还有一种情形也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就是发布两次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如果符合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后,可以视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方面入手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采购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在实际执行中加强监督管理,以提高采购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来说,可以从四方面入手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畴,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好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发布工作。如许多地方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在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三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通过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推动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合法性审查,保障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
四要加强招标过程中的合法性监督。有的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参与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评标现场的监督活动中来,并与其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工程项目没有相应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这项职责,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网络信息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工程等,在发改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后,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联合对这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有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在实践中也收到了理想的效果,有效地维护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透明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