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给集采带来12大变化
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在此次《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的整合范围之内,因此政府采购必将受到深远影响,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将得到强化、业务范围得到拓展等。总的来说,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将给集中采购机构带来12方面的变化。
集采机构功能地位得到强化
独立法人地位得到加强
《工作方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对于有些地方把集中采购机构合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撤销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做法,要恢复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已经以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合了代理等业务操作和服务平台功能的,要进行机构分离,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当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业务操作机构,而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要重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法定代理权不容侵犯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是交易主体的服务平台,《工作方案》明确其不得从事任何代理和中介服务,凡依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业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某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从事的采购代理业务要切实归还集中采购机构,如强制使用采购文件范本、接受供应商报名、供应商资格审查(入库备案)、发售采购文件、收取供应商的保证金、开标唱标等。
系统对接突破区域限制
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直接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并可跨行政区域开展交易操作。符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的集中采购机构电子交易系统,在整合过程中可直接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强制集中采购机构购买并使用其电子交易系统。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可接入多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不能以行政区域为由拒绝外地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接入。
业务开展突破场所限制
《工作方案》明确“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现有场所完全“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当然可直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另一方面,当集中采购机构的交易场所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操作业务,不必扩建或改建现有场所,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不限于在一个场所开展业务。
业务领域得到拓展
《工作方案》提升“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这意味着政府集中采购的业务可能扩大至非集中采购领域,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依托平台将业务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
另外,按照GPA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出价清单,国有企业的采购将进入政府采购范围。《工作方案》要求的“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无疑为加入GPA后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拓展奠定了基础,一旦国有企业的采购进入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领域必将得到拓展。
集中采购流程体系操作机制得到优化
操作电子化
《工作方案》明确“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应发挥业务操作的示范作用,加快转变操作机制,逐步减少、取消纸质操作,着力进行电子化操作,实现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电子化。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的前提下,升级改造现有的电子交易操作系统,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能在系统上以电子化的方式开展业务。
流程标准化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包含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这三大平台要想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必须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对此,《工作方案》明确了“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具体到政府采购业务中,就要求采用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从信息发布到采购文件的编制,从开标到专家评审,到采购结果确定,再到采购合同签订的整个采购过程,都需要标准统一的操作方法和格式范本。
信息公开化
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现政府采购信息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公开和透明,依法应当公开的采购信息都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开,在电子化操作系统中实现自动发布,减少人为操作的失误和迟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快速实时公开各种需要公开的信息,为社会公众(含供应商)及时准确获取项目进展信息提供便利。
过程透明化
电子交易系统的每个操作环节都留有痕迹,都有据可查。需要对社会公众(含供应商)公开的,在公共服务系统上实时公开,实现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同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采购人可以实时查询各环节的数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通过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与监管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实现电子化监管,如电子化审批、电子化备案等。
服务便利化
便利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信息共享和验证互认机制下,供应商一次认证即可在各电子化系统上通行,甚至一定时间内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结果也可共享。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供应商也可以足不出户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便利采购人业务操作和监管部门监管:采购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开展业务操作,实时监督与纠正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监管部门在电子监管系统中对项目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和责令改正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资源共享化
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根据《工作方案》“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要求,评审专家不足、不专的情况将得到改善,异地评审的成本也将降低。此外,电子化评审系统必将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审,不再需要评审专家依据专业知识、专业经验作出评审,评审效率将提高。
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而言,决定采购方式和预估采购价格是难点。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方均可查询项目信息,可参照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成交价格,甚至可直接采用已完成项目的论证结论,不必再对新项目进行论证。
对于询价采购而言,可利用共享信息分析同类货物的成交价格,有助于准确设定最高限价。
对于进口产品的论证而言,项目信息的共享将大幅减少论证的工作量。可设立进口产品信息库,如采购已入库的进口产品,可直接核准,无需再论证。
供应商资格信息共享:供应商有限制进入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通过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就可以查询和提前预警。同理,相同项目的供应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可在一定时期内免去重复资格审查。
解决“市场均价”难题:《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一直无法执行,关键问题就在于“市场平均价”无法确定。而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立后,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将解决这一难题。
采购高效化
电子交易系统的使用,减少了采购人、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等的文书往来,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同时在资源共享机制下,采购过程的决策所需的信息和资源可轻松获取,减少了论证的时间,采购方式的决定、价格信息的参考、供应商资格的审查、项目需求的编制等都能很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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