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信息公开行为“下猛药”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突出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采取多项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并严厉惩治各种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应从四方面入手加以管控和惩处,必要时还应“下猛药”,采取强制手段或运用法律武器。
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不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对采购信息的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而此次财政部印发的通知,再次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范作了细化,足以说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对此,各地财政部门应组织广大财政财务及会计人员,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监督与一线操作方面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多渠道、多角度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不保护违规公开的采购结果。根据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还要进行处罚。也就是说,任何未按规范程序公开采购信息的采购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应的采购结果也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向采购各方提出明确要求,即所有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与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不接受、不保护任何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采购结果,相应的后果需由采购人等自行承担。
拒付采购资金。采购信息,特别是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等,直接关系到潜在供应商的业务决策,关系到采购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等,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凡没有按要求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采购事项,一旦被举报查实,财政部门应拒绝安排,更不应支付相应的采购资金。
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未做到依法依规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也都有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敢于动用法律武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对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不能姑息迁就。
下一篇:对违反信息公开行为“下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