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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信息公开工作四点要求

作者: 发布于:2015-08-31 14:59: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专题(上)

 

编者按 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既是维护政府采购社会公信力和推进“阳光”采购的有效途径,更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今年3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了细化规定;7月下旬,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对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社会监督日益完善的背景下,信息公开将是今后政府采购工作持续推进和加强的重点。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7月下旬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今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一是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采购项目信息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头戏。根据《通知》,必须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对于如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工作,《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指定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

二是落实技术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水平,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地方分网应在831日前完成主要技术改造工作,确保合同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做好跟踪回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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