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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未规定核心产品,怎么办?

作者: 发布于:2019-08-27 14:34: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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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2019年6月,某高校有个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开标会进行顺利,A、B、C、D四家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参与项目评审的五位专家不约而同地发现,本次招标的货物需求种类繁多,多达三十多种,但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什么是核心产品。值得注意的是,B、C、D三家供应商所投的产品,均是同一品牌。

  这该怎么办呢?五位评审专家陷入了一场争论。

  有专家认为,参与本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共有四家,除供应商A外,B、C、D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主要货物为同一品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或者说是药单子项目,采购人应当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照此办理,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数量就只有两家。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作废标处理。

  也有专家认为,B、C、D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主要货物为同一品牌,但这三家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不合适!因为本项目是货物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超过30种,未明确何为核心产品。既然招标文件没规定,那么,可以认为所有货物均是非核心产品。况且,B、C、D三家供应商提供的其他产品,都是不同品牌产品。所以,这四家供应商都应是合格供应商,项目可以继续评审下去。

  核心产品是政府采购标的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依据87号令,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有资格参与评标,同品牌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最高者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能参与最后排序,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因此,对非单一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只有明确核心产品,才能处理同品牌投标人参与项目竞争的问题。针对上述案例,我认为,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第十八条规定,当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何为核心产品,在有效投标人数量上的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导致专家评审的依据难以明确。

  在政府采购的评审环节,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专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评审职责,通过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最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正是因为专家评审的结果,直接决定了投标人能否中标,所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来进行。

  在本案例中,因招标文件并未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载明哪类货物为核心产品,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合格供应商的数量难以确定,直接影响评审效果。所以,按上述规定,专家应当停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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