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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立即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合法吗?

作者:李 斌 发布于:2019-08-19 14:29: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一扶贫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对捐赠采购蹲便器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采购预算为85万元。该项目采购的设备属于通用货物,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立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评审。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发现,多家供应商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最终因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该项目废标。
 
  因考虑该项目时间紧,在评审结果出来后,代理机构当天就发布了废标公告。废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认为这个项目关系到脱贫攻坚考核和验收进度,废标公告发出后,马上发第二次招标公告合情合理。于是提出立即启动重新招标程序,并于当天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因为各种原因听从采购人意见和要求,在废标公告发布当天发布了第二次招标公告。
 
  第二次招标公告发布后,就收到了供应商质疑,质疑理由是该项目程序不合法,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请纠正错误,暂停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
 
  问题引出
 
  废标公告发布后,立即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合法吗?
 
  专家点评
 
  首先,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等原因导致导致质疑发生。代理机构在该事件中明知采购人要求不合理听之任之,负有主要责任。
 
  中标、成效结果公告包括两种公告,第一是项目评审结束的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第二是项目评审结束后的废标成交结果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明确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本案例中,该项目在评审委员会的严格评审中,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废标结果确定后,立即发布废标公告是合法的,但是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限内公示没有结束前,立即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持供应商提出的合理诉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

  4、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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