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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应谨记“38号文”8个“不得”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9-08-12 14:14: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38号文”引起了有关各方广泛热议。
 
  据悉,业界人士普遍认为,这对优化营商环节、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少供应商更是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这个文件为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扫清了障碍,以后会更加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前我们出现过一次,就因为投标文件装订得不太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给我们判了无效投标,太冤了。看到财政部的这个文件规定得太好了。”
 
  业界专家也表示,“38号文”中的不少内容其实在以前已经有规定,比如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但在实践中还是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落实到位,因此,该文件再做强调非常必要。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更好地学习,《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再做梳理发现,除了要重点清理和纠正的10个问题外,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来说,“38号文”强调的这8个“不得”更要谨记。
 
  一是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二是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三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四是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六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在此要特别提出的是,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依法是可以收取的)
 
  七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八是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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