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浙江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就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安装智慧电梯系统
《草案》明确,住宅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没有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由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如果共有人就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帮助和督促。经督促仍不能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代为履行管理责任,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仍不能明确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的,依照相关规定,停止电梯使用。
增加维保频次和项目
对于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维保,《草案》专门提出,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浙江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维保,交由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无论从维护品牌形象,还是市场口碑,电梯制造单位都会更加重视和用心去做好电梯的维保服务。
明晰职责 确保电梯安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的各方权责,任何一方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都将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内专家表示,此举能够明晰各方职责,使得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草案》指出,电梯制造单位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电梯困人事件,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救援并抚慰被困人员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全国旧楼加装电梯采购额约8亿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