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量化二字须重视 串通投标不可行
财政部7月9日发布第八百八十四号至第八百九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在这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五则公告都涉及该问题,因此“量化”二字应当再提。
“量化”二字包含两层意思
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都明确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但在采购实践中,有不少从业人员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太理解,具体操作中问题也屡见不鲜。
业界专家提醒,“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解释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4-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量化了分值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串通投标可能会被判刑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还发现,在这次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值得供应商特别注意的是,有三则涉及对串通投标的处理,两则信息公告涉及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理。北京的一家公司被处以77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北京的另一家公司被处以78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深圳的一家公司被处以741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业界专家提醒,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串通投标都是大忌,不但会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还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近年因为串通投标罪获刑的公司已经不少,供应商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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