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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机构不能超出保密等级组织涉密采购
作者:刘均华 何辉 发布于:2019-07-08 11:19: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所以,必须将政府采购与信息安全有机统一起来。政府采购必须合理界定涉密项目。为了平衡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安全保密职责,笔者认为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完善机制 科学定密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以上规定赋予了外交、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单位全部和部分定密权。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由于不具备分辨采购项目是否涉密的专业知识,仅靠采购业务人员辨别会存在许多隐患和漏洞。涉密项目需经具有相应密级认定资质的国家机关出具密级认定证明。对于具有密级认定资质的国家机关本单位的涉密采购项目,必须由其他同级保密认定机关或者上级保密认定机关认定密级,防止为了规避政府采购而故意提高项目涉密等级。
细分项目 精准定密
某些采购项目是由几项小的项目组成的,有的采购人有意扩大涉密范围,因其中一项小的项目涉密而将所有的项目都打包为涉密项目,故意减少政府采购的竞争性;有的采购人为了推脱泄密责任,将本来不涉密的子项目也纳入涉密大项目中,忽视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细分采购项目,国家保密认定部门分别对每个子项目进行认定,把涉密项目与非涉密项目划分为不同的包,分别按照涉密采购流程和非涉密采购流程组织采购。
多措并举 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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