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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对30种行为进行“记录”

作者:王健民 发布于:2019-07-08 10:41: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年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日益增多,如何规范代理机构入场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成为焦点。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提出将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30种行为进行记录,具体如下:
 
  1.项目入场登记时不按项目特征选择“建设工程招标系统”或“政府采购系统”,造成后续流程受阻;
 
  2.同一项目多次登记提交;
 
  3.项目注册时信息填写不准确或不完整;
 
  4.项目注册时错误选择监督部门;
 
  5.项目注册时上传的扫描件不清晰、不完整;
 
  6.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未确定而抢占开评标场地,造成场地变更;
 
  7.预约场地后不实际使用;
 
  8.项目公告或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矛盾、不合法、不完整;
 
  9.中标候选人公示或结果公告未按时发布;
 
  10.中标候选人公示不按模板发布,存在应填未填事项;
 
  11.发布的信息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
 
  12.招标文件中的评审评分标准,与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的不一致;
 
  13.没有及时提交专家抽取信息,导致抽取专家延误;
 
  14.提交的专家抽取时间不合理,导致评标延误;
 
  15.代理机构进场人员不符合有关人员管理规定;
 
  16.开评标秩序混乱;
 
  17.因操作错误影响开评标正常进行;
 
  18.未按要求佩戴工作标识;
 
  19.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20.评标期间擅自离开评标区;
 
  21.因招标文件出现错误,导致评标延误或招标失败;
 
  2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
 
  23.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场内设备设施,造成损坏;
 
  24.擅自串换其他开评标室内设备、物品;
 
  25.不按有关规定对样品进行管理;
 
  26.隔夜评标项目离开评标区期间秩序混乱;
 
  27.未按有关规定操作,导致保证金无法自动退款;
 
  28.未及时退还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保证金;
 
  29.不按有关要求申报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劳务费或代理服务费;
 
  30.不服从市交易中心工作安排或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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