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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对中小企业分类支持

作者: 发布于:2019-07-02 09:14: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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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袁东明
 
  “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袁东明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高峰论坛上表示,到2018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达1.1亿户,企业3470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7500万户,3500万户企业中,按照我们过去的估算,中小微企业约占99.7%,小型微型企业占97.3%,也就是说大型企业10多万户,中型企业近100万户,其他3300万户都是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解决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去年下半年开始,中央提出了“六稳”的要求,其中稳就业作为首要任务。
 
  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是国际通用做法,欧盟有专门的《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法典》,据统计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数量,中小企业约占60%;中标金额,中小企业比重近40%。
 
  美国利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非常翔实,不仅有对一般性中小企业的支持措施,还特别对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妇女等所办小企业有采购份额目标要求。
 
  袁东明介绍,根据各地政府采购部门的统计,目前,全国有七至八成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授予了中小企业,说明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但实际究竟执行的怎么样?2014年我们做过一个全国问卷调查,调查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70%的受调查机构认为“没有有效地发挥政策功能”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排在所有选项的首位。
 
  针对以上问题,袁东明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细化和完善中小企业预留制度。精确统计各地非贸易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数量和金额的比重;严格将30%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预留给非贸易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支持,如授予残疾人办中小企业、妇女办中小企业等一定比例的份额;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给予特别支持。
 
  二是推行强制性的中小企业分包制度。需要推行强制性的中小企业分包制度,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采购合同承包商将一定比例的业务分包给中小企业。项目分包决定、分包执行的监督等应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供应商的资格限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应仅限于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能力,而不应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过往业绩、经营网点、完成类似合同的经验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条款,不准含有各种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的条款。(整理/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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