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远程异地评标的“优”与“忧”

作者:王健民 发布于:2019-07-01 13:57: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目前,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推广应用之后,远程异地评标正方兴未艾,国内许多地方已开始大胆尝试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江苏、四川、安徽等地一些市、县进行了较广泛的尝试。远程异地评标作为招投标领域的一项新生事物,能否在业界“站稳脚跟”并普及应用,值得关注。本文结合当前招投标发展形势,分析了远程异地评标的优势、问题及对策,供同行参考借鉴。
 
  远程异地评标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让身处不同地域的评标专家通过专门研发的在线评标系统,同时开始、在线打分,远程完成项目评标。
 
  具体而言,评标时,评标专家通过远程视频交互系统实现无障碍化沟通,在线打分、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由系统自动生成,两地(或多地)评标专家通过CA数字证书中的电子签名共同进行结果确认,评标结束后,系统自动将开评标时间段内的监控录像上传到大数据中心,全程留痕,可查可溯。将上述步骤“一气呵成”贯穿起来就是远程异地评标。
 
  远程异地评标的四大优势
 
  远程异地评标因具有“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预防人情腐败、监督管理便利”等诸多优点,颇受业界青睐。其优势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远程异地评标采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网上评标,评审过程音频、视频同步传输并保存,实时在线交流,专家在线打分,评标结果由系统自动生成,两地(或多地)的评标专家通过CA数字证书中的电子签名共同进行结果确认,提高评标质量,提升评标效率,降低招投标成本。
 
  二是远程异地评标将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从地域上实施隔离,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力地破解“熟面孔”“老关系”等招标(采购)疑难杂症问题。
 
  三是远程异地评标可随机抽取两地(或多地)省综合库的评标专家,实现资源共享,解决某地或市、县评标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
 
  四是行业监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开评标项目实施全程视频在线监控,也可以事后从大数据中心调取开评标监控信息,提高了监管效率。
 
  远程异地评标面临的问题
 
  远程异地评标软、硬件条件都具备后,就能顺利实现吗?并非如此简单,一些潜在性、细节性问题如不及时予以解决,远程异地评标也难以实现。
 
  一是异地使用网络公司不一致问题。远程异地评标因双方聘请的网络服务公司不一定相同,所使用的软件系统也可能不一样。技术对接时,因开放端接口不能兼容,无法顺利实现互联互通,故远程异地评标将无从谈起。
 
  二是异地评标规则不相统一问题。远程异地评标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不同地方的评审规则不尽相同。评标时,专家会因标准不统一导致评标结果出现差异。
 
  三是专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远程异地评标抽取的专家不是同一个地域的,有时尽管在同一个专家库内,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执行的专家费资费标准也不一样,远程异地评标时,异地专家的评审费用按什么标准给付,需提前协调好。
 
  四是主、客场工作量分配问题。A地项目B地实施,或者A地项目在本地实施需B地配合完成,这些都涉及到双方人员工作量分配问题。如拿1~2个项目作一下测试,双方都调配骨干力量全力以赴,这无可厚非;如果常态化实施远程异地评标,双方人员的工作量如何分配才合理呢?执行中能象测试时一样全身心投入吗?这些都需提前安排,以便妥善解决异地人员的工作负担问题。
 
  远程异地评标应解“忧”为“优”
 
  远程异地评标问题找准后,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方法及步骤,首先在本市的各县之间、或本省的各市之间进行大胆尝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逐步完善,巩固提高,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广应用(跨省运行可借鉴省内做法),不可为追求“时髦”而仓促上线,更不可运行不下去了再“改弦易辙”,如此,将既不利己也不利人。另外,有关部门也要统筹协调,做好以下工作,方能变“忧”为“优”。
 
  一是统一制度规范。有关部门要牵头组织召开协调会,对远程异地评标中涉及到的行业规定、技术规范等事项进行认真梳理,整理出共性问题,解决好个性问题,逐项商定,达成共识,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为远程异地评标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是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对组织管理、场地安排、专家抽取、评标评审、费用发放等问题进行明确,提高远程异地评标的可操作性。
 
  三是作好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有关部门依据监管权责设定审计部门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端口权限,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过程在线监管,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招投标异动情况自动识别和提前预警,做到“一张网”汇聚所有信息,一平台监管评标全程。
 
  值得注意的是,远程异地评标置身于明确的规则之下,以健全的工作制度作保障,以过硬的技术力量作支撑,以完善的监管体系作“法眼”,就能解“忧”为“优”,推广应用。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