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评审专家的证书与供应商有关联 咋办?
作者:车 进 发布于:2019-07-01 13:52: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中标公告发布后,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针对评审过程和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包含整个项目评审时间较短、未按要求公布所有中标人得分情况(包括各个指标得分及计算方法,以及计算分数所依据的资料),并且认为个别评委与中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结果的公正性。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书后,四家投标人均表示对质疑答复不满,分别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现,原评审委员会中L专家虽然与Z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单位仍是Z公司,而Z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之一的J公司投资企业。同时,L专家凭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受聘为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鉴于此种关系,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中的L专家与中标人之一的J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而未主动回避,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引出
如何看待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虽然L专家回避的原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四种具体的回避情形,但其所拥有的资质证书还是与投标人产生了利害关系,同时凭借此资质证书才能让其成为一名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所以,L专家的评审活动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也正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回避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风险提示,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评审前一旦确定自身身份与参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要向代理机构提出,以免造成不利影响。可丰富专家库的信息,如本案例中评审专家资质证书的注册单位等。
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信息系统模糊对比的方式查询,对专家的回避情形进行预警。财政部门可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制度,实行动态考核。考核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通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同时书面函告其工作单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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