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204)
竞争性谈判项目要“唱标”吗?
作者: 发布于:2019-07-01 11:18: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有个供应商投标代表提出,他最近参加了一个地方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像操作公开招标项目一样,组织了“开标”、“唱标”。之前他在其他地方也参加过一些竞争性谈判项目,并没有遇到过“开标”、“唱标”。他很疑惑:竞争性谈判项目到底要不要公开报价这个环节呢?
翻阅《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发现对这一问题的明确规定。正因如此,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往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正式谈判前,组织“开标”、“唱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多数情况下有两轮报价,即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和最后报价。有些项目呢,会有两轮以上的报价,就是在最后报价前还有一轮、二轮报价。目前,在采购实践中,报价是否公开主要有五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只在谈判正式开始前公开响应文件报价,即第一轮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报价和最终报价不公开;第二种做法是,公开第一轮报价和最终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报价不公开;第三种做法是,所有的报价都公开;第四种做法是,不公开第一轮报价和谈判过程中的报价,只公开最终报价;第五种做法是,所有的报价都不公开。那么,竞争性谈判开始后和结束前公开报价是否合法?五种做法哪一种做法更好呢?
我认为,竞争性谈判开始后和结束前公开报价并不可行,因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74号令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在实施中对供应商的报价,还是应该不公开为好。不“唱标”、不公开报价,符合法规要求。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想要公开报价,可以采取上述的第四种和第五种做法,谈判结束后公开最终报价。当然所有的报价在谈判过程中都不公开,只在谈判公告中公开,这种做法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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