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策功能 完善应急采购监管机制
作者:武津徽 邓洁史 佳 斌 发布于:2019-06-24 16:3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武警部队遂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首先面临和需要解决的就是应急物资的问题。因此要想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条件下,顺利而圆满地完成物资应急采购任务,必须完善物资应急采购监管机制,加大物资应急采购监管力度。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应急采购监管机制面临四大问题
由于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还在完善和发展中,在具体执行物资应急采购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缺位,监管工作严重缺乏。
从总部到各基层单位都没有专门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武警部队在执行物资应急采购监督管理任务时,各单位大都是从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成立临时性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不明确,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能。
这就使得监督管理机构无法对应急采购的各环节进行全方位和深入的监督管理,从而导致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内部监管不完善,监管效果不理想。
没有切实可行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监管部门职责错位。在物资应急采购任务的实际运行中,将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的职责全部放在物资采购机构。这就导致了像财政部门这样的监管部门参与了应急采购的商业性决策,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管者,失去了内部监督管理的独立性。
目前,在应急采购的具体实施中,由于缺乏明确、系统的监督管理主体、客体、内容和措施,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
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强调时效性的同时忽略计划性。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大,先采购后立项的现象比较多。
有的谈判小组成立不规范,谈判过程缺乏记录;询价采购不制定方案、不作询价记录;采购合同签订未经授权;采购验收无手续等。
三是外部监督管理严重失衡,监管环节漏洞较多。
应急采购运行过程中,监督人员监督工作缺失。首先,重大灾害发生后的许多需求具有相当的急迫性,尤其是在灾情初期更是如此。因此,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
监督人员往往会忽略采购方式的选择,不经过快速有效的调查了解,为了少做工作,就只听信采购人的建议,应该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却采用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十分不利于公平竞争、降低成本。
其次,应急采购由于其时间紧、任务急,采购监督管理人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应急采购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很容易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造成混乱或无序,部分供应商可能会钻监管不力的空子,从而出现使用虚假材料和借用资质的问题,降低应急采购效益,甚至滋生违法乱纪行为。
对于质疑投诉的处理机制还不完备。供应商作为采购当事人之一,他们的质疑和投诉机制却没有完善。总部虽也出台了军队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相关规定,但从近几年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供应商的行政救济几乎处于盲区,缺少供应商的行政救济制度,导致供应商的外部监督管理功能很难奏效。
四是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力度打折扣。
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应急采购过程中,个别采购人员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玩忽职守,规避责任,甚至出现伪造资质、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的问题。使得应急物资不能按时按质到位,影响了武警部队在任务完成上的效率和质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康,有损武警部队的声誉。
两大因素影响应急采购监管
影响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监管的因素有很多,为了便于研究,根据监管机制的分类,可将其因素划分为以下两类: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应急采购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完备情况;应急采购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对监管人员的奖惩措施;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守法意识等。
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社会舆论、财务审计、供应商情况、公众参与情况、对检举揭发当事人的奖惩措施等。
完善应急采购监管机制七大对策
一是建立健全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监管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监管立法的组织领导。
目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由中央军委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和地方物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构建起高层协调机制,尽快完善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和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监管的相关立法。
稳步推进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监管立法的组织实施。要在现有采购法规基础上,坚持固强补弱,紧紧抓住影响武警部队应急采购监管因素的“瓶颈”问题不放松,尽快完善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监督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细化规章制度,让采购行为始终有法可依,净化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环境,从法律上防止应急采购“二次腐败”的发生。
二是强化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监管主体的作用。完善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的内部监管机制。
内部监管以应急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坚持购买权、使用权、付款权“三权分离”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出各部门在职能权限内应承担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采购各岗位的廉政准则和行为规范,确定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项目的责任人,做到职能明确,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外部监管应尽可能覆盖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全部,使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包括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供应商和用户的监督、社会监督。
三是对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对采购人员的监督。要建立采购人员采购效益和业绩评价制度,通过对某一采购人员一段时期采购行为的量化评定,得出该采购人员或单位采购行为的效益,也可为监督管理人员提供强有力的监管信息支持。
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应建立大规模的、可操作性强的评审专家数据库,加大现行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比重,对入库评审专家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建立专家的从业档案库,做到跟踪了解,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等原则,完善对评审专家的制约机制。
四是对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程序的监督。制定物资应急采购保障预案。物资应急采购保障预案是对应急条件下实施物资采购保障活动所做的预先安排,是应急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保障采购部门提高反应速度,顺利实施应急物资采购保障的重要保证。
五是建立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供应商资格由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评审后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参加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凭资格证书进入采购市场。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武警部队采购市场。
六是建立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评审管理制度。在信息公开、寻求最佳评审办法等方面做文章,公开采购项目评审办法和标准,为评审工作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增强采购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七是加强对资金集中支付的监管。在应急物资采购中,资金使用存在较大风险,需要更为严格的资金领用、审批、使用管理。一要监督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资金是否直接划入武警部队物资应急采购专户,实行集中支付,是否采取采购、付款和验收相分离的资金结算制度;二要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和审批手续;三要监督采购资金的拨付进度和拨付金额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对拨款手续和拨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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