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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旧楼加装电梯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作者: 发布于:2019-06-13 14:23: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可用公积金支付建设费用
《意见》明确,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指出,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增设电梯。
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书面的申请。
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要进行沟通协商,就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等依法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
各地政府可对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情况,可纳入省对市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分配因素。
落实主体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申请增设单位(人)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此外,针对增设电梯中出现的“协调难”问题,《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协调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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