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要求高度重视PPP项目财政监督
作者: 发布于:2019-06-13 11:31: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5月23日,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开展PPP项目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化解现实和潜在风险的必然要求。《意见》要求各市、县财政局高度重视PPP项目财政监督工作,坚持“挺规于前,抓早抓小”,树立“问题导向”,主动履行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财政监督职能,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规范进行处置,有效防控财政风险,确保PPP模式持续高质量发展、项目高质量实施。
《意见》指出,PPP属于财政管理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本地PPP项目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可以采取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的方式实施。根据采取的不同监督方式,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财政监督。省财政厅对各市县PPP项目财政监督开展情况进行适时督导。为保证监督质量,提高监督成效,PPP项目财政监督应坚持财政部门人员为主,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适当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相关经费可由本级财政安排或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金〔2018〕16号)执行。
另外,《意见》还指出,监督对象主要是本级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和实施机构,必要时延伸监督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意见》还提出四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财政局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高度重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实施,坚持履职在前、监督在前、整改在前,每年应对本级所有已入省PPP项目库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监督,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题监督。要加强对PPP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学习运用,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监督程序和监督行为,确保监督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区级项目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督促、指导,可由区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二)认真落实整改。PPP项目财政监督完成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形成监督总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PPP管理政策制度,明确要求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要对被监督单位整改结果及时进行督办催办、跟踪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要积极借助PPP法律顾问专业力量,对涉法涉诉或财政部门认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关于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财规〔2018〕19号)要求,由财政部门PPP法律顾问对项目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认定结论。对确因社会资本违约导致项目推进迟缓,政府利益受损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发函督促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违约必追责、追责必严格”、“不严格追责就是渎职失职”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违约条款、采取惩戒措施。对属于财办金〔2017〕92号、财金〔2019〕10号等文件列明属于退库清理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退库手续。
(三)加强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PPP项目财政监督发现的问题作为检视以往工作、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决策程序、提升监管效能和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对新入库项目和已入库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要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加强风险研判、设定防控条款,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受到处理处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信用档案,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PPP项目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定期报送结果。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PPP项目财政监督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组织情况、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处理处罚情况和管理建议)。各市县2018年度PPP项目财政监督报告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市县、部分PPP项目的财政监督情况进行适时督导。 (整理/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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