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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可以自定格式吗?
作者: 发布于:2019-06-13 09:34: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要享受“优惠券”,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那么,提供什么样的声明函才合规呢?先看一个案例。
这是一个会计核算中心财务软件升级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成交结果公布后,C公司提出质疑,称成交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财务软件产品使用了大型企业注册商标。A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A公司解释称,“由于磋商文件没有明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我公司理解是可以自行拟定格式的。我们按自行拟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于真实信息,无虚假内容。”
财政部门查证,A公司提供的产品使用了大型企业注册商标,明知自己不符合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却在自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故意回避事实,声明自己为小型企业。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C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最终认定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A公司违法行为将另行实施监督管理。
这个案例再次引发我们思考:究竟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是“中小企业”?供应商自拟“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享受到价格扣除优惠吗?
什么是中小企业呢?工信部[2011]300号文是大中小企业划型的重要依据。如果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首先要弄清楚货物制造厂家的类型是大型、中型、小型,然后据实填写制造厂家类型。
根据181号文的规定,供应商本身为中型企业的,其定性填写为中型企业;供应商自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自身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定性填写分别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定性填写应该为中型企业。供应商自身为微型企业,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定性填写为小型企业。
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如果既有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又有中型或者大型企业制造的,该如何认定企业类型呢?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以借鉴:一是采购文件载明《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投标产品中含有部分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视为中型企业,含有部分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视为大型企业;二是采购文件载明《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同时还附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清单”,且注明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
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清单”计算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价格扣除方法,不宜采用。投标产品中含有部分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应视为大型企业。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产品中含有部分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应视为中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微型企业货物的价格扣除优惠。
像A公司一样自拟声明函可以吗?显然是不合规的。我们看181号文第五条第二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附件。由此可见,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固定格式的,有标准的格式和内容要素。
《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准确体现181号文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意味着供应商符合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要求。需要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自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省略产品生产者等重要内容,是不符合规定的,不仅不能享受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而且声明事项如不符合事实,将会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呢?我理解有三种情形。第一,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第二,中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第三,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由中小微企业自己制造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企业制造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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