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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不要踩的八个“坑”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9-05-27 16:56: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活动中,电梯供应商经常会遇到哪些不公正的待遇?在电梯招标文件中,电梯供应商会遭遇哪些歧视性或者限制性、排他性条款?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深入一线采访和调研了快意电梯、西子电梯、爱登堡电梯、恒达富士电梯、梅轮电梯、上海富士电梯等30多家供应商的相关负责人,梳理出在电梯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经常碰见的八个“坑”。
 
  所提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相符
 
  “不少地方开展电梯采购活动时,招标文件存在对电梯企业技术性的限制要求。”在接受记者采访的电梯企业中,他们意见最集中的一点,是招标文件设置与招标电梯设备不相匹配的梯速要求,这是他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歧视性或排他性的条款。
 
  例如,某地开展的电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45部4m/s的电梯。电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设备制造许可证最少要能制造6m/s电梯”或“生产制造许可证为8m/s、6m/s分别得3分、2分,4m/s以下不得分”,还有些招标文件要求电梯供应商的“客梯制造许可证速度须达10m/s以上”,以上这些情况较为普遍,都是对电梯企业设置与项目招标设备不相匹配的梯速要求。
 
  将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在实际电梯采购活动中,采访对象表示,他们还是会遇到,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
 
  “将营业额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对大多数电梯企业而言明显很不公平也不合理,这样的营业额可能只有一线的大品牌电梯企业才能达到要求。”某采访对象说。
 
  将注册资金和纳税作为资格条件
 
  部分地区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仍然存在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设置门槛,限制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大部分采访对象表示,还有的地方招标文件,按投标品牌在当地纳税多少进行评分,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梯售后维保服务在当地要有分公司,通过设置地域性极强的售后服务要求限制厂家投标。为了投标,有的公司特地在当地办分公司。
 
  限定投标品牌
 
  一位从事招标工作近10年的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电梯采购活动中,曾多次遇到招标文件明确限定品牌参与的情况。比如电梯招标文件中会写明仅限于一线品牌或者仅限于合资品牌参与。几乎所有的采访对象都对限定投标品牌的问题深恶痛绝。
 
  浙江某电梯企业负责一线投标的人员给记者看了一份近期的电梯招标文件。其中,对电梯的主要功能、配置与要求中提到,投标品牌不低于国内一线品牌产品,不低于进口或者合资品牌产品。所投产品需为各厂家中档档次以上电梯,不低于三菱LEHY-3和通力E-MINI等。
 
  要求提供与供货设备无关的认证证书
 
  部分地区在电梯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供货设备无关的认证证书、能源管理体系、焊接管理体系、多个节能认证标准、区域性认证证书等。
 
  还有些电梯招标文件设置比较冷门的资质荣誉,将获得“文明单位”或当地节能减排、客户满意排名和名牌企业等荣誉作为项目评审因素的加分项。
 
  目前,全国各地发证机关不统一,一些团体机构、不知名的协会发证门槛很低。上海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经常能接到各种推销证书的电话,不少认证证书基本上企业花一点费用就能办理,市场比较混乱。这些证书不一定真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更何况很多认证证书,与电梯采购项目本身没有必然的关系。
 
  但是,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有些厂家取得这些认证证书后,凭借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把这些证书作为加分项列入招标文件中,这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个采访对象将前段时间他们参与的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截图发给记者。在该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中,企业获奖情况满分为5分。其中,投标单位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获得国际级奖项每个可得2分;企业获得国家级奖项每个可得1分。
 
  “有些认证证书或者奖项,只有一两个品牌有,招标文件这样规定,大家去投标,在这一项就会丢好几分,这几分可能就决定了谁能中标或者落标。”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在电梯采购活动中,一些招标文件还限制特定行业业绩,即投标人在特定行业里要有中标项目,且对中标金额也有要求。
 
  例如,某医院系统电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以往中标医院系统的项目业绩,且合同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得3分。
 
  又如,某地铁公共交通扶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要有“同类项目业绩”,其实就是规定了潜在投标供应商在地铁项目中有中标业绩,这就具有排他性。因为做了第一个地铁项目的供应商,会排斥那些没有做过地铁项目供应商的参与。在上海某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看来,即使其他供应商在非地铁项目中,其应用的公共交通型扶梯做得非常好,扶梯质量也特别好,但在该地铁项目中仍然是被排斥的。
 
  “在投标活动中,公建类的项目常设置‘已完成多项公建项目’才有参加投标的资格,对于没有做过公建项目的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门槛。”另一位采访对象表示。
 
  要求所投产品为原厂原品牌和进口件
 
  有的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强行要求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为同品牌进口件,通常对曳引机、控制柜、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要求与投标电梯是同一品牌且为进口件,并提供同一品牌进口件的证明,或者所投电梯是同一品牌进口件得分明显高于国产产品。“但是,他们却不能提供其技术优于国产品牌的证明材料,这是歧视国产品牌。”河南一电梯企业负责人说道。
 
  上海某电梯企业负责人介绍说,之前他参加江苏的电梯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提出,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的无机房曳引机、门机、控制柜需为进口,且原厂原品牌,得6分。
 
  浙江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说,她参与的一个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电梯主要部件要求:曳引机、控制主板、 变频器、门电机、称重感应器、轿厢减震弹簧必须为原厂原品牌进口,需提供进海关报关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示证明。后来有供应商质疑,又将主要部件要求更改为:曳引机、控制主板、 变频器、门电机、称重感应器、轿厢减震弹簧必须为原厂原品牌或为进口部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所投电梯产品为原厂原品牌,这一要求目前电梯企业能做到吗?没有多少企业能做到,只有外资、合资企业可能符合要求。多位采访对象表示,,国产品牌哪能做到原厂进口,这么多部件都要求原厂原品牌或者进口,一般国内厂家很难做到。目前的现状是,即便是国产品牌,能做到原厂原品牌的也不多。
 
  用试验/检测报告充当型式试验报告
 
  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还会出现投标人用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充作型式试验报告,迷惑评审专家和竞争对手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一些厂家为了达到控标的目的,提供的试验报告五花八门。这些试验报告与电梯产品是否安全运行、质量好坏基本没关系,就是为了便于其控标。比如,不少厂家电梯门机的机械设计都不太一样,有的用重锤,有的用弹簧,到底是重锤好,还是弹簧好?谁能提供试验报告,谁就是好的。

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真正实现阳光采购、规范采购。净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应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通过质疑或投诉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方共同努力,让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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