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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将修订实行 政采人要谨守“六大纪律”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9-05-27 16:39: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六大纪律”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行。政府采购当事人中很多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法管理身份,应按照“六大纪律”要求,对新《公务员法》给予足够重视。
 
  监管进一步完整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监督与惩戒”增加了两条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重要环节予以明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容易忽视主动接受监管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公务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喜欢擅自作主,对采购需求、项目评审、质疑投诉等事项,或降低工作要求,或忽视请示汇报,容易造成不良后果。公务人员要遇事冷静,处事慎重,形成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主动接受政采监管。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中,有一部分是公务员身份或参公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不能盲目地以参加评审为由,置本单位正常的工作于不顾,逃避监督,也要多请示汇报,主动接受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一些有公职身份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容易犯类似错误,在问题面前,不主动请示汇报,不接受监管乱作为,容易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纪律要求更加全面
 
  公务员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严格规定了公务员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务人员可能违反纪律的情况有如下一些:
 
  一是违反党和国家政治纪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些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图一时的“嘴巴快活”,道听途说,产生损害非议党和国家声誉的声音。迫切希望有关监管部门修订相关考核办法,将政治纪律放在前面,同时加强对政治纪律的宣教,杜绝违纪现象。
 
  二是违反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问题。一些公务人员不经组织批准同意,充当一些供应商的所谓“专家、顾问”并获取相应的酬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考核和动态监管,铲除权力寻租及腐败滋生的土壤。
 
  三是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有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务人员将评审情况、投标文件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外泄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造成政府采购活动的延迟或失败。对工作纪律要求,也应在政府采购法律规章中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制约。
 
  预防措施更加具体
 
  根据工作实践,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等作了修改完善,有关预防措施更加具体,如第五十条、第七十四条等。
 
  笔者在此结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谈点感想。一方面,对于退休后申请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务人员要强化审核,包括对工作经历的审核,对其亲属关系的审查,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工作情况的审查。要建立科学管用的审查机制,不能仅依靠被审查人的片面之词。在甄别情况真伪时,专家库管理机构可主动广泛了解情况,严格把好入口关。
 
  另一方面,必须强化专家队伍的淘汰机制建设,将滥竽充数的不合格“专家”请出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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