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多包件采购项目如何设定核心产品?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9-05-27 16:25: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在货物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会碰到采购非单一标的物的问题,如空调设备采购项目中,某一项目不仅采购多联空调,还有精密空调、热泵机组、冷水机组、风机、水泵等产品,这就要牵涉到如何设定核心标的物的问题。
案例回放
和采购人沟通时,集采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对非单一产品,要求采购人必须明确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人考虑到多联式空调机和风冷热泵机组预算差不多,而且都相当重要,对于设多联式空调机为核心产品,还是设风冷热泵机组为核心产品无法确定。
如果一个包设两个核心产品操作起来又会很麻烦。集采机构经办人建议采购人可以分为两个包,第一包为多联式空调机(含精密空调)采购,核心产品是多联式空调机。第二包为风冷热泵机组(含风机设备、水泵等),核心产品是风冷热泵机组,这样就解决了采购人头疼的问题。最终,采购人采纳了该建议。
问题引出
1.对于非单一产品,必须界定核心产品吗?
2.如何确定核心产品?
3.多包件可以分别设定核心产品吗?
专家点评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 必须界定核心产品
“核心产品”仅仅针对非单一产品的采购项目,如果采购的设备是同类单一产品,如仅仅采购单一的空调冷水机组,单一的医疗手术设备、单一的印刷设备等,不需要研究和界定“核心产品”问题。只要投标人投标的空调冷水机组、医疗手术设备、印刷设备是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
8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核心产品和属于同品牌投标人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要落实好87号令的规定,关键就是要明确核心产品。87号令执行后,采购人实施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必须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即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务必写明核心产品。如果没有写明核心产品,在评审中是无法处理同品牌投标人竞争问题的。
依据87号令,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有资格参与评标,同品牌不同投标人评审得分最高者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能参与最后排序,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因此,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只有明确核心产品,才能处理同品牌投标人参与项目竞争的问题。
以常见的空调设备采购项目为例,对于多联式空调系统设备供货以及安装采购,主要设备可能包括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风管、风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统等等,核心产品就是多联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如果投标人投标的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属于同一个品牌,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至于其他的非核心产品,如风管、风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统即使品牌相同,也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
结合需求与市场情况 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要落实好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首先要搞清楚和明确一个问题,即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的界定问题。因为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或整体产品的系统采购而言,只有准确把握核心产品的内涵,才可以判定是否属于同品牌投标人,进而才能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处理。
对于非单一空调设备采购项目,如何确定空调系统的核心产品?笔者认为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核心产品的价值占比高。对于一些包括多种空调设备组合的空调产品或空调系统而言,核心产品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重心所在,核心产品的资金价值一般应当占空调产品或空调系统大部分权重,一般占50%左右。比如本项目空调设备包括多联式空调机、精密空调、风冷热泵机组、风机设备、水泵等。多联式空调机和风冷热泵机组是大头,资金占比高,应当可以确定为核心产品。
并非资金占比最大的设备就都定为核心产品。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价格最高的设备就能直接定为核心产品,还需要结合设备主要功能来判断。比如某大型医院的空调系统采购项目,包括2台空调机组、风管以及净化处理设备系统,虽然风管以及净化处理设备系统资金占比高达60%,空调机组占比40%,但也不宜将风管以及净化处理设备系统定为核心产品。因为空调系统的核心功能是制冷制热,至于风管以及净化处理设备系统不具有制冷、制热功能,属于辅机和配件,不宜定为核心产品。
设备整机的核心部件不宜定为核心产品。比如空调设备采购项目,空调机的主要部件是压缩机,压缩机也有自己的各种品牌,而且压缩机是空调机制冷系统的动力核心,它的作用非常大。和我们人体的心脏功能很相似,它主要起到一个气体循环通畅的作用。但压缩机只是一个空调主机的关键部件,不能定为核心产品。再比如锅炉设备的主要部件就是燃烧器,燃烧器也有自己各自的品牌,它在锅炉系统中虽然作用重要,但也只是一个重要部件,不宜定为核心产品。
核心产品的确定要结合采购人的真正需求来判别。核心产品是指采购人购买某种产品或系统时所追求的主要利益所在,是采购人真正要采购的实质性东西,或是某产品或系统的中心功能所在,也称为实质产品。比如我们去店里买一台苹果手机,手机还配置了手机套、耳机等,苹果手机就是核心产品,至于手机套、耳机,是属于配套的,不属于核心产品。又比如采购人采购空调系统主要是为了制冷或制热,并满足温度、湿度、气流度等舒适度要求,因此空调主机就是核心产品,其他配套系统,诸如风管、水泵、控制系统等就不能被定为核心产品。
可以分成多包件 分别设定核心产品
对于本案例而言,采用多包件解决了采购人的问题。既然是分包件操作,评审也是独立的,每一个包件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完全可以操作,也能解决同品牌投标人处理问题。当然,分二个包件,可能中标的单位不一定是同一家公司,分一个包,必是一家公司中标,管理起来相对方便。
因此,对于可以分包的案例,就要分为两个或更多包,比如一个包是多联空调,核心产品是多联空调,再有一个包是风冷热泵机组,核心产品是风冷热泵机组,每个包各自独立设一个核心产品,这样就能很好解决采购人担心的重要性问题。
设定一个核心产品 对另一种给予评审优惠
然而对有些无法分包的项目,一个包件是否可以设多个核心产品呢?法律并没有禁止该做法。例如有一个项目,只有一个包件,其中多联式空调机和风冷热泵机组都可以定为核心产品。事实上,该项目采购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核心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应当允许采购人在此类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多个核心产品。然而实践中,一个包设定多个核心产品,几乎没法操作。这个项目如果可以限定多联式空调机和风冷热泵机组必须是同一个品牌,这样是可以操作的。但这样设置肯定有歧视性,强制多个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因此,设定多个核心产品是不科学的,也是无法操作的。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明确核心产品的数量要求,但从项目采购实施操作看,只适宜设置一个核心产品。现实采购实践中,也有一些项目确实存在两个甚至多个核心产品,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设定其中一种为核心产品,对另外一种稍次要的产品给予加分等评审优惠,以体现其重要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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