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规范设预警 推进电子化采购提速增效
作者: 发布于:2019-05-27 16:05: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的重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电子卖场建成后,如何使用好、监管好,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采购办”)负责人吕文平介绍,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新疆采购办近期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方各负其责
根据《办法》,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明确采购限额标准及模式
在采购限额标准方面,《办法》规定,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在网上超市直接订购;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直接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议价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可选择二次竞价采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可以在线询价采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可以反向竞价采购。
经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采购流程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或者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严格要求采购程序及规则
《办法》对采购程序和成交规则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办法》规定,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撤销理由提交同级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应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
重视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是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过程中应重视的问题,不能重效率而轻质量。”吕文平说,为此,《办法》用专章对履约验收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比如,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
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4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对于履约验收的评价是双向的,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
设置诚信预警机制
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如何监管?吕文平介绍,《办法》是通过设置诚信预警机制来强化监管的,主要是按照情节由轻到重,通过扣分及设置黄橙红预警来强化对有关各方的监管。例如,对于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的供应商,每发生一次,视情扣减5-10分诚信分及黄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30%以上的,或因价格问题被橙色预警2次以上的,视情扣减20-30分诚信分及红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于采购人,供应商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用制度的手段强化对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管,可以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的同时,有效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运行、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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