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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通报机制 提升政采监管质效

作者:钱丽花 通 讯 员 舒 心 发布于:2019-05-27 15:56: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今年起,宁夏财政厅将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政府采购投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日常基础工作情况打分并进行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宁夏采购管理处”)处长吕文近日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据了解,宁夏财政厅近期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开展对各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工作。
 
  “出台这一通报机制主要想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责任不清、工作不明,甚至个别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督促监管部门主动履职尽责,确保政府采购高效、阳光、规范开展。”吕文透露。
 
  强化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
 
  根据《通知》规定,通报机制主要围绕统计信息报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和日常基础工作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其中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分别赋予了30分的高分值。政府采购投诉方面主要集中在受理、处理、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于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导致败诉或改变处理结果的,1次会扣5分。监督检查方面主要针对是否私自设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名录库,在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工作中财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其余基础工作各20分。
 
  据悉,如此设定分值,是因为宁夏采购管理处在前期调研中发现,部分县区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发生,一旦行政复议后被撤销原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在社会上产生的不良影响较大,因此对政府采购投诉方面的事项设置了较高的分值。同时,结合近几年各级审计、巡视工作情况以及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比如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私设社会代理机构名录库等,对监督检查也设置了较高的分值。
 
  深入调研厘清监管责任
 
  吕文介绍,在《通知》起草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宁夏采购管理处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的意见。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宁夏采购管理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讨,最终采纳了市、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比如一些财政部门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相关供应商的,不应该扣除负责管辖的财政部门分数。为此,《通知》把扣分范围缩小到仅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时才扣分,并且对监督检查和审计、巡视等工作设置了不同的扣分标准。但在答复相关财政部门时,宁夏采购管理处也表示,监督检查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任何一方被发现存在问题,监管部门都难辞其咎。
 
  通报表扬督促履职尽责
 
  据了解,今年4月初,宁夏采购管理处已将该《通知》下发至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随后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了一季度地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4月工作信息等。宁夏采购管理处对未按期落实相关工作的财政部门进行了电话督导。下一步,为了将通报机制切实落到实处,年度打分结果将向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布,对排名前5位的单位通报表扬,排名后5位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求其在通报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通报结果将同时抄送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通报表扬和批评并不是根本目的,而是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一种手段。”吕文说,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很多新问题都需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大胆推进,提出解决措施。针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也需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范解决,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通报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力,促进宁夏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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