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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重大变故”才能取消采购任务?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9-05-27 15:53: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此条款中的“重大变故”是什么意思,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以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如何理解“重大变故”的内涵存在诸多的解读。有的采购人把所谓“单位为了节约财政资金”作为废标理由,有的供应商把所谓的“厂家停止生产”不能供货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等。凡此种种理由是否都可以作为“重大变故”的成立条件呢?笔者认为不可以。
 
  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 可取消采购任务
 
  笔者认为“重大变故”应属不可抗力范畴。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战争等情况;也包括国家政策的变化,如机构合并、撤销、缩紧财政开支等,这些政策的变化必须坚决执行;同时还包括企业破产和重组、产品升级换代、产品停止生产、企业撤销、企业发生重大火灾和安全事故等。这些现象均属于不可抗力。
 
  一是自然灾害是人力所不能克服的,如某行政机关原来要采购一批监控设备,后因洪水导致所有的设备设施均处于瘫痪状态,如果再按原计划购置监控设备则属于浪费国家资财,所以取消该采购项目。
 
  二是某些人为因素引起的灾害也是无法克服的。如某镇政府因发生火灾事故,将整个办公楼化为废墟,原计划购置一批家具变得无意义,只能等新办公楼修缮后再行采购。
 
  三是国家机构的调整不是地方政府和机关所能够掌控的。如某市原计生委要购置一批仪器设备,因国家机构的整合,计划生育工作整合到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将原来的采购仪器设备的资金划归到新成立的机构账下,该市原计生委没有了购置仪器设备的账户和资金来源,直接影响到采购项目的实施,所以该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四是国家政策调整不允许继续项目采购。如某市社团机关计划修缮本机关办公楼,因该市执行国家紧缩财政开支政策,凡可不开支的资金一律不予开支,该项目属于可修可不修之列,其修缮资金被冻结,致使项目在本财政年度内无法实施,项目只能取消。
 
  五是企业破产和重组导致采购项目无法实施。如某省局计划单一来源采购一批软件,由于单一来源供应商破产后重新组建一新的公司,其公司名称与原采购供应商名称发生偏离,以致相关政府采购的协商公告、协商文件、采购合同等无法再沿用,只能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否则无法实施下去。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故,如某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因管理不善,生产车间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的重大毁损,供应商不可能在短期内恢复生产,只能废标。
 
  六是上游企业原材料发生断档,市场找不到原来配置的产品,使采购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如某机关计划采购一批IT设备,由于市场供应商的上游芯片厂家停止供应,导致该IT设备没有办法提供,只能取消采购项目。
 
  凭主观因素 不能取消采购项目
 
  除了上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外,在正常情况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所阐述的“重大变故”情况是很难发生的。但是,偏偏在正常状态下,总要发生一些令人意想不到所谓的“重大变故”戏剧性情节:
 
  一是采购人以党委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重大变故”的条件。某高校采购一批学生宿舍空调,采购人青睐的是A公司品牌,认为A公司在市场占有率高,产品制冷效果好。但经过项目评审后,A公司名列第二,第一名的是B公司。B公司在市场的反响也不错,但采购人就是不满意。快到合同签订最后期限了,采购人向中标人出示一份盖有校方红色大印的文件,讲明校长办公会决定表示要取消采购任务。当然,事情的发展与采购人的愿望恰好相反。
 
  二是采购人以产品不符合参数要求而要终止采购。某检测机构要采购一台高端扫描仪,采购人瞄准的是C公司产品,但由于价格因素,成交的却是D公司。采购人心有不甘,遂以D公司产品不符采购要求而拒绝与之签订合同,后经调查证明,D公司投标产品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在监管部门介入下,采购人只得老老实实签订合同。事后,听采购人讲D公司的产品蛮好用。
 
  三是采购人以所谓“厉行节约”为借口滥行废标权力。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规定可知,废标的决定权掌握在采购人手中,而并非是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因而,废不废标全凭采购人一句话。但是废标的权利是不能滥用的。某行政机关采购一批办公设备,采购人想购买的是S公司的产品,但取胜的是另外一匹“黑马”E公司。该公司是新型企业,产品设计新颖,性能不亚于S公司,但采购人怕新型产品用不惯,故以“厉行节约”为借口废标取消采购任务。由于其废标理由不成立,财政部门并未冻结项目资金。另一方面,从技术参数上发现E公司的投标产品要优于S公司,采购人害怕引起法律纠纷,极不情愿地同E公司签订合同,结果发现其产品性价比非常优秀,喜欢的不得了。
 
  “重大变故”是一个客观现实的情况,不是一般人力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只要抓住这个根本属性,那么对其的理解就不会出现太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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