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过程要保密 违规重评行不通 分值设置须合规 虚假材料使不得
财政部信息公告四大注意
财政部5月14日发布16则监管信息公告(第八百三十九号至第八百五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后认为,有四大非常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当引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委托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到评标现场见证评标可以吗?第八百四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财政部的处理结果是,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
除四种法定情形外不得重新评审
第八百四十五号和第八百四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签署后违规组织重新评审。财政部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业界专家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要组织重新评审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非法定情形不能重新评审;二是重新评审的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三是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八百四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以及未按规定维护评标秩序等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机构也因此受到了警告处罚。
业界专家表示,在采购实践中,大量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受处罚
第八百四十七号和第八百五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财政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进行处罚。一家公司被罚719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另一家公司被罚96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的这种做法太不理智,极有可能被发现,因为现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都很强,质疑投诉高发,甚至还有些不诚信的供应商会提出毫无根据的质疑投诉,甚至是举报。不管是因为什么事由提出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牵出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的可能性都非常高。另外,中标文件是必须依法存档的,监管部门随时都可以实施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应标就如同给自己埋了定时炸弹。” 业界专家提醒,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以虚假材料应标得不偿失,表面上罚款并不多,但禁入政府采购市场并通报,影响是非常大的,对公司名誉是极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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