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三天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可行吗?
某地一中学东校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50万元。3月29日,某代理机构发布了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4月22日。
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招标文件发布之后,该学校向代理机构提出,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讲桌、办公桌、办公椅、座椅、室内座椅等共计6件样品。
4月19日,该学校给出家具样品提供清单和样品参数要求,并加盖公章,要求代理机构发变更公告,然后顺延该项目开标时间至5月10日。
那么,针对该项目,代理机构直接发变更公告是否可行呢?如果可以发布变更公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变更公告有法可依
在北京某采购中心家具项目负责人看来,代理机构可以发布变更公告,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然后顺延开标时间即可。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上海某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赞同上述观点,代理机构发变更公告,并依法延迟开标时间的做法并无不妥。
样品制造工艺用时成关键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其次,在补充招标文件或变更通知中,只要求提供样品是不够的,还应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求提供的样品是需要专门定做的非标准家具,且明显无法在15日内完成制造,比如,通常家具的油漆工艺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那么,只将投标截止时间延至发出补充招标文件或变更通知后的15日的话,很可能会引发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
此时,如果质疑人或投诉人有充分理由能够证明其正常的制造工艺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样品制造的话,则其质疑或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不过如果要求提供的样品只是标准的材料、面板小样或者抽屉道轨等五金件的话,则上述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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