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95)
非法获取证据去质疑可以不受理吗?
作者: 发布于:2019-04-29 13:46: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质疑,作为一种救济方式,有利于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恶意”质疑的供应商,不仅耗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前段时间,就有采购中心遇到了这么一个难题:
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后,排名第四的D公司向采购中心递交了两份质疑函,一份质疑函中直接附上了A投标文件内容的影印件;一份质疑函中明确提出了B、C两家公司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由于采购人代表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保管不善,致使中标人的信息被D偷拍。对于B、C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D称因为行业间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是通过业务员之间交流得到的信息。
首先,供应商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进行质疑,可以不受理吗?查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发现,对于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质疑,目前没有专门规定,怎么办?因此,受理还是不受理?业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受理。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又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理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鉴于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所以应当参照此条款不予受理非法证据的质疑,以保证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对非法证据态度的一致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受理。理由很明确,那就是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质疑可以拒收。因此,供应商提出质疑只要在法定期内,采购人就应当受理并且答复。
对于是否受理质疑,我赞同第二种观点,应予质疑、应予答复。理由有三:
一是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定义“恶意”质疑,但非法取得证明材料的质疑行为,一定是恶意的。另一方面,非法质疑的内容却不一定是虚假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中标供应商有虚假材料,被其他供应商通过非法手段得到证据的案例。若不受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引发举报,导致矛盾升级。
二是从《政府采购法》设置质疑这个程序的出发点来看,质疑同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渠道相比,属于内部救济,具有灵活、方便、成本低等优势,使用得当,能大大节省行政资源。基于这个出发点,从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受理该质疑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是94号令规定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应当驳回,但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质疑却没有明令不得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这个规定应该包括有非法证据的质疑函。
由此可见,法律对质疑和投诉的制度设计是有差别的。对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应当受理,而且还要做出程序性答复。
受理非法证据的质疑答复了就结束了吗?对“以非法证据”能否采信呢?这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关键点。正如第一种观点提到的,如果在质疑阶段采信了非法证据,那么就会导致质疑和投诉处理依据出现法律冲突。因此,我认为不能直接采信这类证据。正确的做法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认真对待质疑,认真答复的同时,要告知财政部门,让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也就是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和质疑供应商非法证据等问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了解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包括对影响采购结果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及处理相关责任人。比如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中标供应商、泄密的专家、代理机构人员或者采购人等相关责任人,以及获取非法证据的质疑供应商等等。
综上所述,我个人觉得,非法获取证明材料的行为背后,是供应商与相关当事人的串通行为,这是妨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关系的表现。如果在答复质疑的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可以把发现的情况报告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这个项目的相关当事人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如果认定这个供应商与哪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当的串通行为的,是从专家那儿获得了非法证据?还是从采购人那里获得的非法证据?抑或是从采购代理机构那里获得的非法证据?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后去处理泄露证据信息的那一方当事人。当然,如果采购当事人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有虚假材料,也应该及时报告给财政部门,而不是把这些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鼓动供应商去质疑投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解决实际案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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