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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

作者:柏 玲 发布于:2019-04-22 10:19: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第十一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2019年4月15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条例》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7年6月开始,《条例》的修订、意见征求等工作陆续开展。
 
  获取政府信息需依法进行
 
  修订后的《条例》一公布,业内人士就发现修订后的《条例》删去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这一点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没有规则、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权。
 
  《条例》三大亮点
 
  亮点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一是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是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具体包括: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亮点二: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了按七种情形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是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是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是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亮点三:强化便民服务要求。
 
  《条例》为了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做了三项规定:一是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规定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三是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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