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金融 安全是关键
互联网金融能否成为下一片蓝海(下)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十部委联合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此举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最直接的受益便是提升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安全水平,有望打造一个更加可靠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使民众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活动获得更多保障。该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性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得到明确,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也划分清晰了。指导意见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除了需要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符合金融行业的相关从业要求外,还需要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管制约。如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互联网与金融两大领域的准入标准,受到两方面的有效监管,民众在选择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行为时,也可以从更多方面对其进行考察验证。双重监管,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安全性。
其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提出,进一步加强了对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也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风险。如果客户资金由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长期存管,一旦其内部出现管理漏洞或者资金周转不畅,极易使客户资金遭遇风险,甚至造成客户无法挽回的损失。对此,指导意见指出:“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这在当前许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仍然心存疑虑的背景之下,可以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存管风险,并极大鼓舞民众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的信心。
其三,以往,互联网金融机构常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明显,以及只顾招揽客户但缺少对投资者的指导和保护等问题,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客户的账户信息及资金被盗取挪用。对此,该指导意见中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这样一来,民众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时,便能够更加真实充分地掌握获知相关信息及投资风险,避免投资者在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登上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船”。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快速发展乃是大势所趋。因此,提升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水准、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已成当务之急。此次十部委发布指导意见,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等角度加强监管,着力降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为民众的互联网钱包加一把锁,对于打造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必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法制)
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亟待确立
根据权威机构公布的数据显示,互联网金融经过两年的发展,已不只是一种概念层面的创新,其迅速扩容的速度令业界瞠目。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进行征询,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即将出炉。业界在瞩目之余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突出的问题是安全及征信的问题。
北大经济学院中国信用研究中心教授杜丽群认为,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如何防范,归纳起来就是要建立一个监管体系统一的征信体系以及相应的惩戒机制。
杜丽群认为,最首要的就是要加快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的数据,都是各自独立完成的,与央行征信系统是相互隔离的,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相近的综合性征信系统。从目前看,央行的信用记录比较狭窄,众多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并没有被覆盖,应该把小平台的数据和央行的大数据进行有效对接,才能让众多小微企业进入平台视野。监管机构应牵头鼓励企业信用数据分享,比如在正规行政部门登记的个人纳税记录、房屋租赁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电话网络登记记录、司法判决记录等行为纳入到个人系统,并且编制成各类信用报告。另一个就是将企业在工商部门所登记的一些工商信息、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在司法诉讼方面的记录等都纳入到企业的信用记录,而且要编制企业的信用报告。另外,还可以将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各自所拥有的一些信息逐步地、有条件地纳入到征信系统中。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由监管机构牵头,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惩戒机制。杜丽群认为,有三个方面的措施要加强。一是要由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性的约束和惩戒,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二是市场化的惩戒和约束,采用基准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披露制度和信用制度,使市场交易受到约束和限制;三是进行行业性的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比如互联网协会等,来制定行业的治理规则,对违规失信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文化报)
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待解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不确定性成为行业的最大风险。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聂林海透露,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仍在制定阶段,商务部正加大研究力度。
“我最担心有部分P2P贷款平台会演变成资金池,成为影子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说:“我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会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但我不希望有的同志触犯法律,希望大家能在不违法的底线下寻找空间。”
刘士余透露,部分P2P的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问题。他提示这些公司应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不要让这个新兴行业在刚刚发展就遇到挫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现在有四种说法。第一是不需要监管;第二是先发展,再监管;第三是创新协同监管;第四是尽快立法,设立新机构,进行专门监管。
“网上调查显示,有80%的受访者认同第二种做法,也有人希望尽快立法。”黄震表示,无论将来的监管如何进行,企业必须从行业自律开始。
(新浪)
提高透明度 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伴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有待提升。
透明度不高是最主要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更深刻地把握世界金融产业和金融法律的发展规律,努力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又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路径,使这两者能有效平衡。
“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风险是透明度不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吴晓求提出,从众筹和P2P来看,P2P平台的责任是为筹资方发布信息,它必须把项目的结构披露出来。互联网金融企业有责任把信息完整地告诉投资者。
普惠无忧CEO曾云峰说:“我们须把平台所产生的每一笔收益,跟我们的投资用户以及借款用户对应起来,这样有利于企业知道整个平台的运作情况。”
不能片面追求发展速度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该通过社会责任来主动增强透明度,回应社会质疑,使我们的上下游和客户、监管机构更加相信企业,赢得更好的发展环境。”
信通中国董事长郝金玉表示,行业自律只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互联网金融的责任是诚信,具体到企业,要坚持坚守底线思维,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而要以风控为核心进行创新,给用户提供安全可控的交易平台,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