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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未尽事宜应以上位法为依据

作者:莫劲松 沈德能 发布于:2015-08-24 14:55: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教育局幼儿思维训练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600万元,采购内容为30套幼儿思维训练系统,包括设备供货、配套软件、运输、加工制作、安装、测试、调试、售后等配套服务。

 

  招标信息发布后,招标活动因故未能按期进行。经批准,采购人将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中,有专家提出,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不论是作为学习机还是电脑游戏机,都应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但是参加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均未取得CCC认证,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不能投放市场的。专家相互交换意见后,将这一情况向社会代理机构作了反映。

 

  社会代理机构经过咨询研讨认为,国家的确出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提出CCC认证的要求,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如此,评审专家与中介组织各持观点。几经商讨后,评审专家小组最终做出了妥协,让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其他方面满足采购需求的某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做出书面承诺:一旦中标,应将投标产品申请国家强制性认证。

 

  问题: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审依据是什么?

 

 

  专家点评

 

  中央政府采购专家库评审专家 莫劲松

 

  许多评审专家,包括社会代理机构,大多认同招标文件怎么规定就怎么评审。本案例中,当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观点不一致时,评审专家组最终妥协,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也对此作了相关法律责任约束。

 

  然而,就《条例》第四十一条中“……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规定,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这不是矛盾吗?

 

  其实不然,按照科学评价原则,政府采购中对投标供应商开展的评审实质是一项评价活动。按照评价学,评价活动所依据的评价准则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开展何种形式、何种内容的评价活动,都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就指明了采购文件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从属关系,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事实上,制定标准、规范等文件时,都应申明必须满足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招标文件也不应例外。

 

  从本案例还可以看出,影响采购评审公平公正以及“物有所值”理念的关键,还在于评审专家的职业素养。评价学中将评价者列为评价的三要素之一,强调评价者及评价过程应当公平、公正、客观。评价者应具备三方面的知识体系:评价科学、专业技术以及管理知识。

 

  显然,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知识结构多驻留在专业技术方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以独立身份履行评审评价职责,依据法规要求,应建议采购人修改谈判公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不是采取妥协的方法。实际上,按照采购合同履约要求,该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做出书面承诺中标后申请CCC认证,从时间上来讲是来不及的,这将给合同履约带来风险。

 

  建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原有技术层面知识结构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经济常识与(项目)管理知识,以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沈德能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依据的位阶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规范(标准)-采购文件。评审活动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按照采购文件中的要求来开展具体评审活动。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是必须经过强制认证才能生产和销售的,评审时不能让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进入评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的产品提出CCC认证的要求,这是采购文件本身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不合格的采购文件,是不能完全作为采购项目评审依据的。

 

  其中的强制性规范(标准)--产品必须经过CCC强制认证,虽然在采购文件中没有体现,但在评审过程中是必须要遵守的。对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必须具备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标的,不管采购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要求,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此种情况下,此项目的评审结果显然无效,应停止评审,在修改采购文件后再重新组织采购。

 

  在此项目中,由于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可能不会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此时,可在谈判过中向供应商解释清楚,如果产品确实已经过强制认证,只是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可以补充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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