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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设计出炉

公共资源交易八大关系亟待厘清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5-08-24 14:44: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应立足于高效统一的服务供给。”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于2014年5月19日“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路在何方”大型专题报道中的基本观点之一。今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也强调了“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


  然而,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不少做法,都与《工作方案》存有偏差。如何避免顶层设计在执行过程中走样?《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工作方案》梳理出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亟待厘清的八大关系。

 

 

 

  集采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在《工作方案》出台之前,公共资源交易建立整合的对象大多是集中采购机构,不少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被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间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工作方案》并未要求所有交易活动都纳入统一的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是要求“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方案》强调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在办公场地方面,已经具备条件的集中采购机构也没有必要进场交易,因为《工作方案》已经明确:“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办公场地的问题,甚至比以前更宽松了,“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集采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工作方案》要求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予以纠正。集中采购机构从事的是政府采购活动,而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未得到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授权,怎可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

 

 

  各类交易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工作方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也就是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职能是服务,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将各类信息在电子化平台上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此外,《工作方案》还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还可以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因为《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中央管理企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工作方案》出台前,中央管理企业的采购并未受太多约束,最多也就受《招标投标法》的规制。《工作方案》的出台可能使中央管理企业的采购很难再“任性”了,因为“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既然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那中央管理企业的采购恐怕也是要受到相关规则的约束了。

 

 

  政府采购专家库  各类专家库

 

  《工作方案》要求“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目前,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都有完备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前并非受统一的法律规范约束,各类主体都有自己需要遵守的规则。比如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果不熟悉政府采购的要求,就难免出现违法评审导致采购失败。因此,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共享专家信息并不是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否定,而是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共享。反之,财政部门也可以在资源共享的公共资源平台上的专家中选择熟悉政府采购要求的专家,供政府采购的交易主体使用。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工作方案》要求统一规则体系,完善管理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对此,业界不乏这样的顾虑: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出现冲突怎么办?因此,厘清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相当必要。

 

  事实上,交易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用太担心,因为根据《工作方案》,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时,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去制定。《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不得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即便真的出现冲突,因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位阶更高,政府采购的交易主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即可。

 

 

  政府采购电子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不少省份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电子化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出台后,已建立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还有存在的价值吗?是不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即可?答案是否定的。现有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

 

  《工作方案》所强调的“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不应仅针对“有形场所”,“无形的电子化平台”也应避免重复建设。已有的成熟的电子化交易系统,可通过改进数据接口与新建或已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对接。这也是《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各法定职能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越位行使了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也在监管之列。《工作方案》出台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法定职能监管部门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工作方案》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体系”改变不了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工作方案》出台后,各法定职能监管部门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的交易行为”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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