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深改方案 系统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9-03-25 11:01: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两个强化四个机制”,其中一个强化就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建立采购主体职责清晰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那么,如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呢?本文结合一线采购实践进行初步探讨,以供业界参考。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2017年采购规模达32114.3亿元,比上年同口径增加6382.9亿元,增长24.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2.2%和3.9%。为使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持续保持良性发展趋势,在我国政府采购转型升级的十字路口,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在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等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对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笔者拟就如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有系统性
全面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
一方面,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人要在党的各级组织领导下,根据点、线、面的分布状况,依靠采购人部门(系统)机构的组织优势,形成“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一级抓一级、全面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委及主要负责人的是“第一责任人”,是全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首要责任人,必须牢牢抓住“牛鼻子”。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旗帜鲜明地履行好主体责任,自觉当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领导者、推动者、执行者,把党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要改变有的采购人因财政“分灶吃饭”而放松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弊病,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形成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单明确的采购人主体责任“一盘棋”格局,破除过去那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不良状况。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靠制度
要以管用的举措、机制充分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制度基础。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层层落实,必须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为杠杆,把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实现责任互联互通、压力传导通畅,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是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要做到合规、完整、科学、明确。项目委托前,采购人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和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特别需要注意采购需求的设置要克服指向性、倾向性和盲目性等问题。如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等。
二是要制订落实政策功能的制度。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例如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贯彻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等政策措施。
三是要制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本部门本系统官网同时公布。
四是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明确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如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制订认真做好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制度;制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依法选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
五是制定严格规范的履约验收制度。重点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子竞标和定点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并通过中标产品抽查、末位公示、淘汰酌情递补、工程采购履约巡查等方式,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考查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情况,是检查和判定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质量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为全面传导采购人主体责任,上述制度应由上一级采购人单位制定,向本部门本系统所有单位推行,将其纳入到采购人单位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之中,做到上下“互联互通、联动落实”,并作为采购人部门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责任”的问责范围。另一方面,为保证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充分落实,还要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考核,支持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以及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构建“清单化明责、痕迹化履责、常态化督责、科学化评责”的工作平台,使各级采购人在社会公众面前,对照责任清单,如实填写履职尽责情况,强化过程监督,推动落实责任由集中考核向实时动态考核转变。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有政治敏锐度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强烈的责任意识提升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政治敏锐性。
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做到“知行合一”。通过“内化于心”实现“外化于行”,形成全面而不是部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高度政治自觉。在具体实践中,要把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纳入到“两个责任”清单制度,即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根据党和国家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修订完善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通过“知责明责”推动“履责尽责”。
二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加强对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教育和严格监督管理,构建因事设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员管理机制,激励工作人员有新担当新作为。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细化制定实施办法,使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促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经常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心态。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过问提醒,从而带动本部门各单位在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上下真功夫
三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主体职责。要积极主动地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政治生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治生态的重要论述精神,与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数据作为政府采购政治生态监测评价指标紧密结合,如公开招标项目占比、废标项目批次、质疑和投诉批次、举报批次等,搭建一贯到底、不留死角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政府采购政治生态状况的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和有效评估。把加强对政府采购风险预警管控与部门绩效评估紧密结合,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将政府采购的监测预警及研判评价结果作为巡视巡察、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形成自觉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政治生态的浓厚氛围。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纪律严明
严明的纪律规矩方能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政治效果。各级采购人单位应把遵守党纪国法作为强化主体责任的起码要求,在纪律前面人人平等,决不搞“和稀泥”、法不责众那一套,用纪律规矩管住绝大多数。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面对违纪违法现象敢于“亮剑”、敢于动真碰硬是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
首先,采购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政府采购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领导,要深入本单位反腐败工作和政府采购一线调研指导,及时掌握政府采购项目和重大问题的进展情况,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其次,要在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中经常开展反“四风”和反商业贿赂腐败问题专项查处活动,从线索督办、案件查处、责任追究、问题整改和通报曝光建立全流程处置模式,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开展“双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果,以确保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领域的“山清水秀”。
最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过程中,要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多样性、变异性。要善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如针对采购需求倾向性严重、规避公开招标等常见问题,要认真扎实整改,确保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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