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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该不该公开

作者:张志军 发布于:2019-03-25 10: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9年1月,某省一检测中心(事业单位)须采购5台精密检测仪器,以适用不同使用条件下的检测需求。该检测仪器由于对光学技术要求较高,需要使用某项专利技术。市场排查表明:国内目前仅位于南方H市的某精密器械与物理研究所拥有该项专利技术。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该批检测仪器。
 
  由于该项目采购预算已超过该省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该检测中心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要求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对采购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精密检测仪器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五)行业专家对本项目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采购人收到甲供应商的质疑函。该质疑函称:1.质疑供应商可提供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设备,该精密检测仪器采购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2.采购人应当在公示内容中公开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该项目公示内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要求。后因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甲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接到该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要求采购人依据财库[2015]135号文的规定补充公示内容,公开本项目采购预算的处理决定。
 
  问题引出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究竟该不该公开?
 
  专家点评
 
  首先,部门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未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由《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构成。在这些相关法律规范中,《政府采购法》未涉及公开采购预算这一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人公开采购预算提出了要求,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该法条回避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必须编制采购文件、是否必须公开预算金额等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条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门针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信息公示的规定,仅对采购项目信息、唯一供应商名称作了公示原则要求,没有明确采购项目信息公示内容是否包括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仔细分析该法条可以发现:本条未涉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当编制采购文件,也未涉及编制采购文件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公布采购预算,谨慎地回避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预算的公开公示问题。
 
  在该管理办法专门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事项的法条中,也未要求采购人必须公布采购预算。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述法条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公示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但其公示内容未包括采购预算。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仅政府采购法和条例,作为专门规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部门规章,74号令也未要求单一来源项目公开采购预算。
 
  然而,财政部135号文增加了公布采购预算的相关要求。
 
  2015年,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该通知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该通知中,关于单一来源项目的公示内容规定如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比,财政部财库[2015]135号文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内容中,增加了“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这一要求。
 
  最后,结合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和采购实践来分析,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采购预算的要求不尽合理。
 
  本案例中,当地财政部门就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要求采购人依据财库[2015]135号文的规定,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时公布采购预算。这一处理决定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无法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达到降低售价和提供服务的效果。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而言,由于市场上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的供应商只有一家,供应商在交易活动中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往往会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协商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令购买方难以招架。
 
  通常情况下,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协商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价格、质量、供货要求和验收标准等内容。和其他采购项目一样,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成交价格是采购人最为关注的核心内容。对于采购人而言,采购预算是价格谈判的最高底线,如果这一谈判底线在协商谈判之前就被供应商所掌握,无疑将让采购人在协商谈判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不认同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公示时,将采购预算一并公开的做法。这一做法可能会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带来不利影响,涉嫌违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笔者建议,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而言,采购人应做好市场尽职调查,掌握该供应商对其他客户提供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售价,以合理确定价格谈判的底线,避免被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8.单一来源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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