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丁云祥

一张网+N项制度 全力打造阳光采购

作者:柏 玲 董 莹 发布于:2019-03-12 13:58: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陕西-丁云祥.JPG

   过去一年,陕西省积极推进新版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线、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探索引进第三方专业服务等重点工作,围绕“放管服”下功夫,在创新监管方式、提升采购效率、优化采购流程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建成“全省一张网” 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据了解到,去年陕西省上线了新版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请问厅长,新版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有哪些优势呢?
 
  丁云祥:去年,我省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打造“阳光采购”、“透明采购”。按照“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新模式,建成了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包括一个采购管理平台、四个基础数据库、六个子系统。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财政部门等各方日常采购业务全部在互联网上完成,不仅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而且做到了“不见面审批”,减少了权力寻租空间。
 
  同时,依托这个“全省一张网”,我省不仅实现了采购项目、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等采购活动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而且基于镶嵌到平台的制度规则,如采购预算管理控制、评审专家入库抽取等,避免了传统工作方式中易受管理人员法规政策水平、社会关系等因素影响的弊端,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规范了采购权力运行。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纵向连通中国政府采购网,横向对接财政预算编制与国库支付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而且每个采购项目、每笔采购业务网上操作、全程留痕,形成了上下衔接、环环相扣的管理链条。
 
  推进“放管服” 四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制度建设,力求在规范中求发展,请问厅长,陕西省2018年出台了哪些政府采购制度?
 
  丁云祥:一是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按照“职权法定、权责对等”原则,在对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核准、争议处理、监督检查等法定职责进行变更的基础上,将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合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管理事项一律依法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或登记制。例如,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和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同时,我们还发布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将采购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审批等权限“一揽子”下放,使权责回归各采购主体。
 
  二是制定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在广泛征求省级单位、各市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同意,按照“简政放权、统一规范、提高绩效”的原则,结合财政部的改革要求,提前制定和发布了全省统一的《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效解决了同一行政区域内采购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也方便了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从预算编制这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抓起,做到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批复,实现“采购预算应编尽编,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形成以采购预算控制中标成交价格、以中标成交价格控制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价格源头管控机制。
 
  四是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修订完善《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编制评审因素等关键环节的25项禁止行为,树起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为”的“高压线”。同时出台《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明确了供应商20条违法失信情形及认定标准、惩罚措施,将违法失信供应商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信用陕西”向社会公布,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强化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震慑力。
 
  创新“两严一提高” 抓好培训和争议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刚刚厅长说到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资格认定变为备案制或登记制,包括公告发布、专家抽取等权限的下放,都是陕西省推进“放管服”改革“放”的具体措施,那么,也请厅长介绍一下,贵省在“放”的同时,又是如何抓“管”的呢?
 
  丁云祥:首先针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在去年开展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我们参照财政部及部分省市的做法,在省级定点采购确定的律师事务所范围内,择优选择3家律师事务所,对代理省级采购项目的95家机构随机分成3组,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抽检项目共计337个。由于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权威性,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反响良好。
 
  同时,在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处理中,我们针对举报投诉易发多发、情形错综复杂的实际,创新推行“两严一提高”举措,即严把处理规范、严控法律风险、提高专业素质,对外注重发挥律师团队、评审专家等第三方的“智库作用”,对内做到争议纠纷受理、处理岗位分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政采市场秩序。今年以来,省级共受理供应商投诉20起,比去年降低30%,无一例有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此外,我们还加大采购培训宣传力度。举办政府采购普法培训班10期,培训对象覆盖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总人数达3000余人次。设立政府采购业务交流QQ群、微信群,围绕政府采购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对采购当事人进行点对点服务。同时,还多渠道、多层面宣传报道我省采购工作,扩大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陕西实行名录登记规范社会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陕西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总则、名录登记、从业管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31条,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陕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做出了规范。
 
  关于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登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关于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必要的评审场地和监控设备设施等。
 
  《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投诉检举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的自行选择权。
 
  《办法》明确,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也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情形等,要求受托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
 
  关于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等。(陕财)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