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文件澄清应把握的五个要点
投标人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说起来很简单,其实做错的人很多,后果就是被评标委员会判为无效投标。
有一个特种设备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提出,投标报价“应该包括运输费、后期安装以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这是一个实质性条款。6家企业投标,其中4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表述不够清楚,为此,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这4家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结果有3家企业依法进行了澄清和说明,但有一家企业在澄清文件中表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几项报价内容都响应,但不包括卸车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此家企业的投标做无效标处理。
很多企业在投标时,遇到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比较迷茫,似有千言万语要说,但又不知道重点应该说什么。阐述不到重点或者画蛇添足的做法都容易导致无效投标。
要点一:投标人不能主动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一定是被动的。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投标截止时间过后,除非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否则投标人就不能对投标文件做任何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即使投标人很后悔对其中一个实质性条款没有做好响应,也不能主动提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其次,评标委员会让澄清、说明或补正什么,投标人要就事论事,仅对问题进行答复即可。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不需做过多解释,或者画蛇添足,上述案例中被判无效投标的供应商就属于画蛇添足。
要点二:只有三项内容可以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一是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表述;二是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三是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除了这三项内容,其他一律不能澄清、说明或补正。
要点三:澄清、说明或补正必须是“双书面”的形式。
评标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而投标人也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且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否则澄清内容无效。
要点四: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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