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187)
节能环保清单不再公布,意味着什么?
作者: 发布于:2019-03-04 11:13: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再发布了!从2019年4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这一重磅消息来自《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9号文是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局发布的。
9号文还指出,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本期,亚利就来聊聊为什么取消这两个产品清单?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这项创新有什么意义?
大家知道,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实施工作已经历十几个年头。2004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改委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强调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形式公布。
200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明确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并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形式公布。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文件),确定空调机、电视机等9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之后,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便会发布两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到2018年,先后发布了22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2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回顾过去十多年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历程,我们发现,以两个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运行机制还是有不少弊端的。
无论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还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的都是产品清单管理,即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到产品品牌,在“清单”中罗列的非常详细。
从评审角度观察,如果投标产品有一处对不上“清单”的首尾,轻者享受不到优惠加分的待遇,重者即会淘汰出局,这是“清单”对评审带来的一个弊端。
我们还经常发现环保与节能产品在供应商的官网上查不到,在供应商的实体店也不上架,基本上落入了“政府定制”的尴尬境地。
所谓“政府定制”并不是什么尊享优质的代名词,而是与高价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产品不投放消费市场,销量不够大,价格虚高就很好理解了。价格高多少呢?有业内人士透露,至少高50%。这就是业内人士常说的“市场不可比,价格不可控”。
本来呢,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政府要给全社会做个表率,通过采购支持环保节能,但政府市场与消费市场因为两套认证体系而人为分割。这样,不但起不到绿色采购的示范效应,而且付出了昂贵的购买成本。
当然,进入环保节能清单虽然免费,进入清单前的认证却是费用高昂的。一家汽车企业反映,他们每年花在这两项认证上的费用基本都在100万元以上,每款车在2-3万元。还有令人难以接受的繁琐手续和漫长的认证周期。对此,供应商普遍质疑:为什么要为政府采购另搞一套认证?为什么不能打通政府市场与个人企业消费市场?这样做,即可减轻企业负担,又可降低政府购买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9号文明确将产品清单优化为品目清单,可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举例说明,我国税法规定“白酒”“黄酒”“钢坯”“钢材”属于产品列举品目。
同样的道理:华硕电脑生产的计算机如弘道系列属于列举品目。只要列举产品进入品目“清单”内,就属于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
我认为,9号文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第一大亮点,产品认证与清单发布分开操作,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也有利于专家高效评审。
9号文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就把品目清单与产品的认证证书分开了。相对以往把产品清单发布与产品认证捆绑在一起的做法要灵活得多。
举例说明,在IT行业,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快速,一个月甚至更短时间,新产品就会替换老产品。按照半年一次的清单公布周期,有很多新产品是上不了“清单”的。这就让“清单”拖了企业的后腿,满足不了企业产品快速迭代的步伐。
品目清单由行政部门定期或年度发布,产品认证则由国家认可的机构随时出具。这样,企业可以灵活掌握自己产品的认证时机,通过认证就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专家评审只需先看品目清单,再对应审查供应商是否具有产品认证证书,便可以知晓该投标产品是否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了。
9号文要求“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这是第二大亮点。
“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可以说,扩大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范围,这一举措是深得人心的。既打破了认证的垄断,还制订了“双随机、一公开”的认证监管机制。
可以肯定,“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推开,将为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认证机构监管提供新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战略部署的一个积极作为。
第三大亮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政府绿色采购中也有了可操作性。
9号文明确指出“对于未进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这里所说的国家标准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而行业标准,根据新《标准化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这样的标准才能称得上是行业标准。
至于团体标准,须按照新《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得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由此可见,团体标准并非无序可言。总之,对于未进入品目“清单”的产品还是要依法依规,对号入座,方能取信于社会。
9号文看起来只有六条,但传递的信息对企业产品迭代、对专家高效评审,对采购成本降低都是意义重大的。我认为还有三个好处也是可以期待的:一、打破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认证垄断现状;二、加强对相关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认证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三、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方便网上及时查询。
从国际上看,节能环保政策由政府引导推动,这是全球性的普遍做法。各国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绿色采购提出要求。如美国的“能源之星”、欧盟的绿色认证等政策。美国的能源之星(Energy Star),是美国能源部和美国环保署共同推行的一项政府计划。1992年最早在电脑产品上推广。现在认证范围已扩至30多类,如家用电器、制热/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照明产品等等。美国的“能源之星”认证程序,大致是三步:一、企业自愿选择经认可的实验室;二、实验室出具产品测试结果和评估报告;三、美国环保署批准,授予证书。这就列入了“能源之星”产品清单。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理应有与全球贸易标准接轨的绿色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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