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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 让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物有所值

作者:张雅勤 发布于:2019-02-25 10:41: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公共性是公共服务的内在属性,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应遵循的行动原则与价值取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直接体现在服务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与维护;外在表现为政府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公正、规范、负责地履行服务职能、提升公共福利以及回应公共需求。正确认识并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公共性,让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实现物有所值,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需要重视和讨论的问题。
 
  重视政府责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运作机理是将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分解为规划和生产两个层面。其中,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规划职能,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形式将公共服务的生产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业等履行。
 
  平衡购买起点的供给需求,以提高公共服务的回应性。迅速、准确且有效回应公众诉求,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出发点。
 
  完善购买过程的运作规范,以维护公共服务的公正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能否做到规范、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对公共利益的增进程度。
 
  重视购买结束后的政府责任,以强化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政府将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力量之后,仍然要扮演好安排者、监管者、协调者的角色。
 
  健全购买机制
 
  在购买主体上,一些政府部门没有完全承担起自己的职责是“公共性流失”的重要原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对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应被进一步凸显。
 
  在承接主体上,由于公共服务的成本、价格和产出难以量化,尤其是一些“软服务”如教育、医疗、养老等,在成本与价格的计算、质量标准的制定、服务产出的评估方面难以精确计算,可能产生合同漏洞。应健全监管机制,防止一些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片面追逐经济利益,相对忽视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原则。
 
  在消费主体上,公众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也应该扮演需求表达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公众有权对自身服务需求进行表达,以增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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