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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取消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

作者:徐胜楠 发布于:2019-02-18 16:05: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9〕5号)。
  “这是为了简政放权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做出的具体决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自2019年1月16日起,以下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财政委将不再受理:
  一是不再对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出具审批意见。由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财政委不再审批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向代理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
  二是不再对具体项目的属性出具认定意见。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条规定执行,财政委不再认定具体项目的采购属性。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三是不再对政府物业出租等非政府采购项目出具审批意见。政府物业出租项目所涉及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8〕3号)的规定执行。资产出租、运营权招标等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运营权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不再对评定分离项目拟采用的评标定标方法出具审批意见。由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4号)的有效期已届满,新的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仍在修订中,在新办法出台前,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评定分离项目有关适用问题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4232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评定分离有关事宜的函》(深财购函〔2018〕4317号)执行,由采购人自主确定评定分离项目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在新办法出台后,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五是不再制定或参与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采购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
  六是不再对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出具审批意见。采购人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是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托,有利于贯彻落实采购人“权责对等”的原则,并符合财政部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对于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的代表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七是不再对质疑答复改变中标结果事宜出具审核意见。由采购人或招标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
  八是不再对质疑处理意见出具审核意见。依据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质疑答复,依法自行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九是不再对重新评审事宜出具审核意见。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组织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由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委。
  十是不再对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事宜出具审核意见。对于符合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市财政委,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十一是不再对借用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招标事宜出具审核意见。对于不属于采购中心受理范围,但申请借用采购中心平台组织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中心自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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