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产品实施目录管理 三大“利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那么,根据《通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主要有哪些变化?对供需双方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通知》,对此次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调整做作以下分析,供业界参考。
一是由发布具体产品清单改为发布品目清单,产品只要通过认证即可享受政策支持。根据《通知》,有关部门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这对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疑是一大利好,因为企业所投产品无需再进清单,只需通过相关认证即可享受政策支持。
二是逐步放开相关认证机构范围。《通知》明确,将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这必将促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公正和透明;提高企业参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有效避免节能环保产品供应不足的情况;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更好地落实。
三是明确了加大绿色采购力度的相关举措。根据《通知》,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这些简政放权举措不仅能更好地保障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实现,而且也能推进绿色产品得到更好地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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