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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重”荣誉能否作为评审因素加分?

作者:蒋守华 发布于:2019-01-29 15:11: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项目将“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以下简称“守重”荣誉)列入评审因素进行加分,理由是:“守重”荣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和公示,具有权威性,且与供应商的诚信履约相关,列入评审因素加分,既是对供应商履约信用的考察,也是对企业“守重”荣誉的鼓励。
  果真如此吗?我们通过仔细分析“守重”的概念、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得出:“守重”荣誉加分既不合理,也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87号令相关规定相抵触。分析如下。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第三部分规定,申报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第一部分“信用标准体系”规定:(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分析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守重”公示活动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
  根据《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守重”荣誉加分,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对“守重”荣誉加分,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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