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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重”荣誉能否作为评审因素加分?
作者:蒋守华 发布于:2019-01-29 15:11: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项目将“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以下简称“守重”荣誉)列入评审因素进行加分,理由是:“守重”荣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和公示,具有权威性,且与供应商的诚信履约相关,列入评审因素加分,既是对供应商履约信用的考察,也是对企业“守重”荣誉的鼓励。
果真如此吗?我们通过仔细分析“守重”的概念、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得出:“守重”荣誉加分既不合理,也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87号令相关规定相抵触。分析如下。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第三部分规定,申报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第一部分“信用标准体系”规定:(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分析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守重”公示活动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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