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开展信用评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作者: 发布于:2019-01-29 15:01: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日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据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发布《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由资质管理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本次发布的《办法》,是适应北京市招投标监管工作改革的具体举措,主要有四大特点。
引导企业自律
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办法》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维护企业、人员和业绩信息,通过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实现由以往的资质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监督模式转型。
比如,《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基本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
《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
加强从业管理
减少潜在风险点
《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关业务能力要求,确保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保持稳定。此外,还对招标代理合同、投标保证金收取等方面提出要求,通过完善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减少潜在风险点。
比如,《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办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开展信用评价
激励诚信惩戒失信
《办法》中提出,通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转变提升管理模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通过差别化监管,使守信者在市场活动中受到政策扶持,使失信者在市场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加强内功修炼,提升市场竞争力。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积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为60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分值,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价分值高于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二)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检查不规范行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日常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一些发生频率较高但达不到违法违规处罚标准的不规范行为,无法进行相应处理。《办法》首次提出对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将不规范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形成事中事后抽查机制,对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档案),以及招标代理行为抽查;
(二)对招标程序、资审文件、招投标活动组织、投诉和异议等类型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
《办法》的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诚信建设,规范和约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引导从业人员认真履职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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