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4+7”药品集中采购
十一城联盟采购使百姓受益行业获利
作者: 发布于:2019-01-21 11:40: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大力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经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办公厅于元旦正式印发实施。国家组织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紧锣密鼓,拟中选结果显示,药价价平均降幅52%。“4+7”药品集采试点工作对于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意义重大。
“4+7”试点 探索药品集采
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是指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一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的临床使用药品,常规使用及用量较大的药品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孙春兰在2018年12月召开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会上要求,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做好保证使用、确保质量、稳定供应、及时回款等工作,促进药价回归合理水平、药品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指出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提出“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完善药品集采机制,落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地位等。
2018年5月31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胡静林任局长。其主要职责就包括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等。
国家医保局成立后,便紧锣密鼓投入了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并与国家卫健委等联合组成了国家试点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
9月11日,联采办在上海召开工作座谈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城市+广州、深圳、沈阳、大连、西安、成都、厦门7城市进行”4+7”试点,推进药品带量集采。会议设定了3种集中采购形式:入围3家及以上,招标采购;入围2家,议价采购;入围1家,谈判采购。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
12月7日,国家组织“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拟中选结果公布。
2019年元旦,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9]2号),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驶入快车道。
联盟采购 药价最高降幅96%
此次先行试点的拟中选结果显示,31个通用名药品有25个拟中选,成功率81%。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占88%,原研药3个,占12%。与试点城市去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
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采取“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形式,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组成采购联盟,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11城采购联盟加起来约占全国三分之一的药品市场,这次采购又被称为药品“国家第一标”。
针对以往量价脱钩、竞争不足、采购分散、政策不协同的特点,此次试点最大的亮点是带量采购,明确入围资格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原研药。联采办汇总了11个试点城市的用药数量,在采购公告中明确了每个品种的采购量。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实现公平竞争,中标结果显示,原研药仅占3席位置,其余由仿制药夺得。
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傅鸿鹏说,带量采购是我国多年来药品采购一直争取达到的目标。与不带量的集中采购相比,带量可以给药品企业明确的销售承诺和预期,从而可以给出更优惠的价格。同时,还可以减少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灰色空间,避免“二次公关”、医院“二次议价”等问题。
挤掉“水分” 降低药企销售成本
此次试点拟中选药品中,原研药仅有3个,不管是仿制药还是原研药,都在原价格基础上降价获得拟中选资格。由于价格降幅较大,且占11城市较大份额的市场规模,结果公布后引发舆论热议。
联采办负责人认为,结果符合预期。“集中采购本身具有降低采购价格的效应,具体到企业,由于各自的费用结构不同、市场结构不同,降幅有高有低。上海市2017年对26个品规药品开展带量采购,平均降幅为54%。参考上海市效果,本次集中采购总体降幅符合预期。”
有些药品中标价格比较低,联采办负责人认为,药价虚高是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的“顽疾”。根据权威部门调查资料,在药品销售价格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仅占了较小的部分。这些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后,挤掉的主要是销售费用等“水分”,因此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能赚钱的”,中标不影响企业发展,并且降价不降质。本次集中采购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入围标准,中选后药品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一致性评价不是“一次性”评价,群众不必担心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对企业来说,“当期非利空、长期是利好”。该负责人说,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根本原因是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下,既往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的销售费用、市场推广成本等“水分”没有存在必要了。带量采购、承诺及时还款、联盟采购方式大大降低了药品生产、销售成本,将药品生产企业从“带金销售”的无序竞争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引导其将努力转移到提升药品质量、促进药品研发的正确轨道上来,对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在中选结果执行中,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供应质量。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追责力度。(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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