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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实质性要求如何理解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9-01-08 10:07: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实质性”这个词在政府采购中经常见到。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实质响应”,第三十八条出现“实质性变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出现三处“实质性要求”,第七十四条出现“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出现“实质性要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出现“实质性内容”,第七十一条出现“实质性修改”。
 
  上述众多有关实质的说法究竟是怎么回事,有的说是价格因素,有的说是技术参数,有的说是理化指标,有的说是售后服务,至今还没有看到一个统一的权威性解释,以至于采购人在使用“实质”这一概念时经常出现“乱点鸳鸯谱”的笑话,造成采购需求的不规范、不完整,使采购进程受到影响。如在家具采购或公务用车采购时,把家具、公务车的油漆颜色作为实质性条款对待,殊不知油漆的颜色是可以根据用户需要而进行调换的,应当列为一般性条款;还有的把公务车三包期限增加到不低于五年作为实质性条款,如按国家标准,这根本违反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的规定。这样的所谓“实质性”条款,不仅对保证采购质量毫无帮助,同时还给了投标人对此进行质疑和投诉的话柄和理由。
 
  实质性条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法条有二层意思,其一是投标文件要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该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所提供的承诺只能为投标人自己所享用;其二是规定了何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九个实质性条款须注意
 
  一是采购标的物,即购买的产品内容或者服务采购的实际要求。如采购人要买的是电脑,你不能提供打印机;采购人要求服务的是机关的办公区,你响应的是职工生活区,这也是与标的物不一致的表现。
 
  二是采购数量,如采购计划明明要100台空调,投标人只提供80台;又如物业服清单明确要求服务采购人的机关全院,而投标人只响应其职工食堂和锅炉房,或者服务人数有差异,都是数量不清的表现。
 
  三是采购质量,包括重要的技术标准、重要的技术参数、重要的技术规格、重要的物理性能等,一般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核心产品”来划定。如公务车的发动机排量和排放标准、IT产品的CPU主要参数、家具主要板材的材质要求、制服面料的纱支密度和色牢度、印刷纸张的克重等。
 
  四是采购价款,根据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货物项目可以设定中标成交货物的最高限价、服务项目也可以设定服务报酬的最高限价,还包括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如果投标文件违反货物或服务的最高限价,或者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自说自话,这也是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表现。
 
  五是履行期限,即货物项目的货物交付时间,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周期。还包含国家规定的货物质量三包期限,如电器货物、公务车等必须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的标准强制执行。
 
  六是履行地点,即货物项目的货物交付准确地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范围。
 
  七是履行方式,可以是货物项目的现实交付,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中标人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交付;也可以拟制交付,指投标人将货物提单、仓单、所有权证书等交付代替物的交付交付给采购人。如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每日清扫次数、门卫24小时守护等。
 
  八是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解决办法:继续强制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
 
  九是解决争议方法,要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等条款约定解决争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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